新聞發布&公告
/
【新聞稿】雇主責任誰來管?立委志工遭到性侵害求助無門記者會
【新聞稿】雇主責任誰來管?立委志工遭到性侵害求助無門記者會
今(13)日范雲委員、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黃怡翎及勵馨基金會主任王淑芬,與性侵害受害人A小姐一同召開記者會,指出案件發生後,受害人欲申訴卻求助無門。委員與各團體代表也共同呼籲政府各部門應強化權管責任的認知及落實,避免再次發生被害人申訴無門以及整個預防補救措施形同虛設的情形。
2019年4月28日,國民黨立委林奕華服務處發生林姓主任性侵害志工案件,該案雖於2020年8月一審判決林男有期徒刑3年10個月。但事件發生的時後,A小姐向加害人雇主林奕華委員辦公室求助未得到回應反遭個資外洩,林奕華委員甚至直接切割表示加害人已離職,藉此規避雇主責任;向臺北市家防中心、勞動局、社會局申訴雇主責任,也都被告知非其業務範圍而不受理;事後還遭跟蹤持利器襲擊。
婦援會執行長杜瑛秋表示:「事件剛發生時,被害人外在與內在世界瓦解,憤怒、恐懼、羞愧、內疚等許多負面情緒湧出,第一時間很需要他人的支持與求助;被害人當時期待自己為其擔任志工助選的立委可以伸出援手,沒想到無法獲得任何協助。民意代表及其團隊會招募、運用許多志工,更需要加強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的法治觀念,接受相關防治教育訓練。」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黃怡翎則說明:「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中雇主或場所主人責任,指的是就算被害人不是自己公司的員工,但行為人的雇主或發生事件的場所負責人,必須要維護場域安全,善盡防治義務,在知悉相關事件發生後,必須主動調查,並採取措施加以防範行為人再犯的可能。」
雇主或場所主人的防治責任,雖然訂在性騷擾防治法內,但在第26條第1項有特別規定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
勵馨基金會主任王淑芬則從體制面提出建議:「根據2019年衛福部統計,性侵害案件中有高達8成以上的相對人是被害人熟識之人,甚至可能共享同一生活圈。在等待偵查與審理期間,被害人可能因為害怕遇到加害人、遭威脅報復、甚至再次受害,而性侵害案件平均偵查與審理的時間冗長,被害人在等待過程承受的壓力更是難以估計。」因此呼籲盡速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
范雲表示:「台灣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開始對性別暴力有一系列立法,至今已施行23年,但公部門對於性別暴力防治的權管責任卻仍然認知不足,後續將會要求警政及社政單位於接獲性騷擾或性侵害申訴時,應連帶處理雇主或場所主人應負之防治責任;自己也會在立法院性平會內持續推動強化立法委員及團隊的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觀念及作為。」
委員范雲與各團體代表分別就此案件說明雇主不作為對A小姐帶來嚴重的二次傷害,以及從法律面解析雇主或場所主人應負性防治責任,並強調應儘速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以及加強被害人保護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