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援觀點
/
婦援觀點-她/他只是個孩子 目睹家暴兒童司法表意權誰決定?
婦援觀點-她/他只是個孩子 目睹家暴兒童司法表意權誰決定?
聯合國1989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確立兒童是權利的主體,而非國家、父母的附屬品,而台灣在2014年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立法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在2015年家庭暴力防治法將目睹家暴兒童納入保護範圍。
家暴法第2條定義目睹家暴,就是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但衛生福利部保護司統計資訊網站公布家庭暴力統計中,仍無目睹家暴兒童的數字,只能從家暴統計中的婚姻暴力案件去推論。例如2018年全國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通報案件有63,902件,以每個家庭有1.2人兒童推估人數約有76,682位目睹家暴兒童,這也導致目睹家暴兒少的數量可能有更多隱藏的數字。
家暴法通過至今已超過20年,《兒童權利公約》也已經國內法化,目睹暴力兒童獨立個體和主體性卻仍未被重視,涉及到兒童相關司法表意權也經常被忽略。婦援會長期致力於目睹家暴兒少的協助以及各項數據的研究,對此也提出三大建議,希望確保孩子的權利,讓孩子可以在健全的制度之下成長茁壯。
完整文章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