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八日婦女節,不僅是台灣節日,也是國際婦女節,是為了紀念婦女權利的運動。談到婦女權益,一定要介紹一部關於女性權利的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並於1981年(民國 70 年)生效。CEDAW是直接以女性需求為出發,保障婦女人權的完整清單,同時也是各國用以檢視其婦女人權保障執行情況的最佳評估指標。其中明文規範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的歧視,保障女性在政治、家庭、經濟、法律、就業、健康、國際參與等各方面之基本權利,堪稱「婦女人權法典」。
台灣是個重視人權的國家,雖然不是締約國,對於國際人權公約卻是相當重視,2004年民間推動台灣落實CEDAW聯盟成立,2005年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決議由外交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共同推動CEDAW,2010年起主動舉辦審查會議,撰寫國家報告、民間替代或影子報告,邀請國際專家來台灣進行審查與對話,2011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於2021年1月8日發布「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手冊(http://www.cedaw.org.tw/tw/en-global/news/detail/268),將CEDAW真正落實於台灣人民和社會。
CEDAW公約全文共有30條,其中有16條是實質內容,包括第1-6條保障婦女能夠得到充分發展、第7-9條保障婦女的參政權與公民權、第10-14條說明婦女應有的教育、就業、健康以及經濟權利、第15-16條保障婦女在婚姻和家庭中具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等,以及衍伸出有33個的一般性建議書,包括有同工同酬、女性割禮、愛滋病、成相家庭企業中的無酬女工、婦女無償家務活動、身心障礙婦女、政治與公共生活、婦女與保健、暫行特別措施、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婚姻和家庭關係中的平等、女性移工、全球移民下販賣女性和女童、氣候變化背景下減少災害風險所設計性別,基於性別的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等。
CEDAW的核心精神與原則,在第1條對於歧視婦女之定義就可得知:「任何基於性別理由之區別、排斥或限制,其結果或目的在於削弱或打擊於男女人權平等,以及基本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與其他範疇之平權原則下,對於任一種婚姻身分女性之識別、享有及行使其權利之行為。」可見此公約於不僅禁止任何因性/性別歧視,更對歧視各方面定義有所規範。
婦女救援基金會長年關注婦女權益和性別暴力議題,積極參與推動和監督政府,於每四年參加CEDAW國際審查會議,以期待CEDAW可以落實。我們知道所有性別暴力與婦女不平等來自於性別歧視,是個整體社會結構問題,要終止性別暴力,唯有持續推動性別平權、改善女性不平等處境才能終結暴力。
*參考資料來源:CDEAW資訊網:http://www.cedaw.org.tw/tw/en-global/h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