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聯合呼籲 停止對性侵被害人二度創傷 聲明稿】
關於日前媒體報導以及網路流傳的性侵新聞案件,該案件目前已進入法院審理程序,被害人方面也有相關資源進入及社工陪伴並提供協助,有鑑於被害人遭遇此案件時為未成年的身分,民間團體也呼籲媒體應謹守自律的原則,減少案件相關報導或延伸,讓被害人心情早日平復、回歸日常生活,避免帶給被害人更多壓力,導致多重傷害。
媒體報導 未成年人資訊未加以隱蔽
由於該案加害人以及被害人都屬未成年人,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
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明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由於該案件延燒多時,部分媒體報導此議題時,沒有完全遮蔽當事人或其親屬長相,讓大眾可以透過該畫面片段、背景等方式猜測或辨識當事人的身分,造成當事人可能遭受二度傷害。該情況不論是曝光哪一方面的信息,對於被害人來說都會造成嚴重的影響。
呼籲社會大眾不要深究案件細節 讓當事人回歸平靜
民間團體也呼籲媒體謹守自律原則,社會大眾更應該盡到監督的本分,減少惡意或不真實的訊息四處傳播,將案件交由司法單位審理,同時也讓當事人不要因為一再的報導而導致當事人身心俱疲、生活無法平復。
面對性侵害案件時最重要的,是第一時間給予被害人支持與陪伴,偕同被害人走出傷痛,也提供一連串法律扶助、陪同出庭、社工協助等多面向的幫忙。民間團體呼籲新聞媒體應自律審查報導是否暴露未成年者個人資訊,社會大眾也可以避免轉傳或分享可能影響被害人之訊息。
聲明團體: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蘭馨婦幼中心、社團法人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社團法人新北市家長志工教育成長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