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系列公聽會-研修性別工作平等法 】
婦援會盼修法改善職場潛規則 協助被害人身心修復
目前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對於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仍由雇主來處理被害人申訴及調查,造成球員兼裁判荒謬現象,以及針對雇主是行為人只有處罰企業卻沒有行為人的行政處罰及相關配套措施的狀況。范雲等立法委員在4/27在立法院舉辦性騷擾防治法系列公聽會,研修性別工作平等法,同時補全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之法規漏洞。
公聽會討論以下三個議題,職場性騷擾行為人是雇主時「無法可管」的窘境該如何解決?是否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內增加雇主調查性騷擾成立與否後之再申訴機制(由勞動主管機關主責)?《性別工作平等法》內是否應增訂針對性騷擾行為人之行政罰及相關配套措施?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會議中表示,當性騷擾是雇主時,涉及到職場權力不對等,性騷擾被害人擔心沒工作或在職場被排擠、霸凌,絕大部分的受害者都在離職後才敢提出申訴。實務發現職場性騷擾對被害人影響,如:身心受創(包含被出櫃)、提出申訴時可能被同事責難、家庭成員連帶傷害影響(被指責為第三者)。被害人被迫選擇離職或曠職,進而合併勞資議題,或者因申訴得罪雇主影響未來工作機會,且部份職場上有容忍性騷擾的潛規則或文化,希望透過修法可以改善,停止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婦援會贊成在《性別工作平等法》內增加雇主調查性騷擾成立與否後之再申訴機制,以及贊同要增訂針對性騷擾行為人之行政罰及相關配套措施之外,還要針對因性騷擾離職的員工有專業人員的服務及資源,例如心理諮商或經濟補助。
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劉嘉怡律師表示:對於性騷擾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的法律漏洞,為保障受雇者權益,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且雇主調查性騷擾成立與否後得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性工法增訂行政罰的部分,有專家認為性工法應著重在雇主責任而非處罰,但參酌性工法第1條明揭立法意旨實為「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可知,對於性騷擾事件之事實之認定及對於行為人之處罰亦有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精神,並無不符,同時也要規定雇主之事前防免及事後立即有效糾正補救措施。
民進黨立委范雲、蘇巧慧、陳秀寳、周春米、羅美玲、林宜瑾、林楚茵、賴品妤、吳思瑤、莊競程等人共同出席,在公聽會上也主張將「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審議法案。修法的精神在於事前預防,且事後有良善的配套措施,向主管機關申訴時也要保有一定的時效性,給予加害人處罰的同時,也要提供被害人資源。為此,立法委員范雲呼籲勞動部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對案,以加速修法工作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