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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自己的性私密影像容易嗎?

最近台東檢方以某律師涉嫌違反妨害祕密等相關罪行,聲請搜索票到其經營的按摩店扣押相關證據引發社會熱議。從台東地檢署聲明稿中得知檢察署於110年11月18日就簽分「偵」字偵辦進行偵查,等逐步查證後111年3月才聲請搜索票經過法院審核後執行搜索,將其與案件有關電腦予以查扣,證物經解析後確實存有被害人遭偷拍之影像。
婦女救援基金會(簡稱婦援會)整理分析110年媒體報導296則數位性暴力案件,發現加害者取得影像手法最多是偷拍最多佔52%;而婦援會110年求助222案件中加害者取得影像被害人則是自拍(誘騙自拍)最高,其次是被偷拍錄。

婦援會統計110年數位性暴力新聞案件中,加害人取得影像手法比例以偷拍為最多,誘騙自拍居次。


實務上,當被害人得知其性私密影像外流,或被持有性私密影像者威脅恐嚇,如威脅報復、勒索金錢或虛擬貨幣、性勒索、要求更多性私密影像交換時,往往造成被害人很大的驚慌、害怕與焦慮,其中更以女性被害人占大多數。案件發生時,如有被散佈,被害人期待盡速下架或刪除影片;如未被散佈,被害人期待盡速從拍攝者或散佈者取回或確保刪除性私密影像,以免被散佈的風險。
然而,被害人取回自己性私密影像容易嗎?實務上相當困難,婦援會實務經驗中,不管是被害人親自或婦援會協助陪同到派出所報警,過程中向警方爭取能否請檢察官聲請保全證據扣押加害人手上被害人性私密影像,警員或律師都告知散布猥褻物品罪、妨害秘密罪刑期都不高,即使檢方願意聲請法官也不見得同意。從派出所報警後歷經分局偵查隊到送地檢署手上,加害人一旦知道被害人提起訴訟,大多已紛紛將其手上性私密影像刪除湮滅證據,或是從電腦或手機轉移到第三處,前者湮滅證據尚可避免被散佈,後者則將導致被害人持續生活在性私密影像可能會被散佈的恐懼中。

性私密影像一旦遭上傳,將對被害人造成極大的身心影響。


此案件中檢察官於11月18日即將某律師列為被告後,以一般經驗來說,立案後的11月或12月就應聲請搜索保全證據,以免被湮滅證據或性私密影像被移轉他處,卻到3月才聲請搜索,似乎有點太晚,而從媒體報導上得知部分程序似乎也有瑕疵。但比起阻止性私密影像可能被散佈、被販賣的犯罪以及可能造成被害人身心創傷,兩者孰輕孰重?
婦援會從104年至110年服務655件數位性暴力,對於無法協助被害人透過公權力取回或請求檢警扣押感到很無力。想要解決此困境,減少被害人創傷影響,唯有透過立專法才能有解套。期待國家政府可以看到被害人處境及數位性暴力案件特殊性,盡速擬定專法,以保障被害人權益和遏止數位性暴力犯罪。

婦援會呼籲應盡速通過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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