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他們來講算是小事;但對我們這些受害者是一輩子的陰影。」——A小姐
A小姐(代名)為性騷擾事件的被害人,她經歷了事件的發生、向外求助的過程、訴訟的挫折及事後的自我調適,A小姐除了遭受到加害人給予的傷害以外,也在爭取權益與尋求正義的過程中,因體制的不認可而造成再次、甚至數度的傷害。
A小姐透過訴說親身經歷,希望性騷擾被害人不要再遭遇像她一樣的處境,也希望讓大家可以去思考,目前的體制是否足以協助性騷擾被害人維護自身權益? 以及我們可以如何改善目前體制的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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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權檢視系列】
透過不同層面與議題探討,以社工的實務經驗出發、直搗社會前線,檢視台灣社會目前是否落實性別平權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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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援你的心馬上聽
✔ 來賓: A小姐(化名)
✔ 製作單位: 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
✔ 補助單位: 衛生福利部公益彩券回饋金、國家人權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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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內容補充】
依此案件狀況,對方觸犯了《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此條款具有刑責,則為告訴乃論罪。故A小姐除了可以向行為人的所屬單位或警察機關申訴性騷擾以外,也可以向報警提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