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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援觀點 / 【只傳給一個人可以嗎? 切勿觸法散佈性私密影像!】
【只傳給一個人可以嗎? 切勿觸法散佈性私密影像!】

報導指出一名男子分手之後威脅恐嚇前任伴侶,甚至將前任伴侶私密照傳送給另一名朋友發洩分手的怒氣,近日該男被依恐嚇、妨害秘密罪名各判2月、3月有期徒刑,應執行4個月有期徒刑。


婦援會提民眾,千萬不要隨意傳送或發布他人性私密影像。圖取自pixabay

案件審理時,該男子承認傳送私密照,但認為照片不是偷拍,也不是利用不正當管道取得,所以沒有保密的義務,也沒有刑法上的洩密行為。但法官在判決書中表示,該男對法律解讀有誤,因為刑法第318條之1「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2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該條文是處罰利用電腦設備取得他人秘密,並無故洩露的行為,而該男傳給另一名朋友的內容相當私密,常人就可輕易判斷不願公開於眾。


婦援會實務上發現,很少法官引用318條之1來判刑,因為目前普遍認為把性私密影像傳給特定一個人不算妨害秘密。以前陣子林秉樞的案例來看,他在和某任女友交往期間取得對方3張私密照,並傳給李姓友人觀看,但他表示僅將照片傳給一個人,絕對沒有傳給其他人;所以檢方認為,林秉樞沒有將照片傳給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觀覽,不屬於散布行為,同時查無其他積極證據故予以不起訴處分。

這次男子傳送照片給另一名朋友的行為,法官引用318條之1來判決更能維護被害人性自主權和司法權益,也讓加害人知道僅將性私密影像傳送給第三人也會構成犯罪。

婦援會長期服務數位性暴力被害人,更積極推動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專法訂定,同時透過記者會和新聞稿等方式對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提供修法建議,希望從不同面向著手,給予數位性暴力被害人更完整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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