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底,檢警接獲被害人報案求助,發現網紅YouTuber朱玉宸(小玉)在推特、Telegram設立「台灣網紅挖面」等粉絲團與群組,販賣利用「深偽Deepfake」AI技術合成的換臉A片,受害者超過百人,包括藝人、網紅、立委等,其中有80多位受害者選擇提告。檢警搜索朱男住處與工作室,約談朱男與負責擷取名人「臉模」的共犯莊男後,查出全案獲利多達1338萬餘元。
法務部鑑於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案件頻傳,攝錄、散布性影像等犯罪對被害人隱私、名譽及人格權所生的損害甚鉅,提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增訂了第319條之4「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罪」,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行為,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
然而,因該修正條文尚未通過,因此檢方僅能依涉嫌販賣猥褻影像、加重誹謗及《個資法》等起訴朱男和莊男。新北地院昨(22日)依《個資法》119罪,判小玉5年6個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共198萬元,判莊男3年8個月,得易科罰金132萬元。
不少民眾都認為法官「判太輕」,顯示現行法律無法判處加害者相應刑責,婦援會認為本案從受害者求助到今年七月一審判決已耗時一年多,相關修正法案卻未能及時補足,朱男等只要籌得198萬元就完全不必坐牢,受害者被盜臉的影片卻仍在網路上流傳,造成巨大身心傷害與生活影響。
圖片取自 flickr @ApolitikNow
在社會普遍認為判決刑度太輕的狀況下,難保不會出現模仿效應,難以杜絕不實性影像的散布。婦援會呼籲針對妨礙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犯行,應儘速通過刑法修正條文,遏止性影像及不實性影像的製作與散布,且也應針對加害者施以教育輔導治療,否則一旦繳完罰金或服刑完畢,依然可能因龐大金錢誘惑再犯。婦援會也發現,第319條之1至之4未納入「行為人持性影像威脅被害人」的樣態,且這些被害人為數不少,如未能將這種犯罪形式也納入,未來這些被害人將無法受到數位性暴力相關法規的保護,成為恢恢法網下被疏漏的弱勢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