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范雲今(7日)舉辦《家暴法》修法公聽會,力推「未同居伴侶條款」應準用刑事程序,以更完整保護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也邀請立委高嘉瑜一同出席。公聽會上,立委范雲表示,這樣的案件並不少見,未同居伴侶親密關係暴力件數,五年間已經提高三倍。去(2021)年接受衛福部保護案件,就有接近6千件;今(2022)年上半年更已有近4千件。
立委范雲指出,《家暴法》的保護對象,2007年從「事實上夫妻關係」擴大到「同居關係」,2015年又納入「未同居伴侶」,為何還會有無法有效制止暴力的問題?這是因為,當年新增「未同居伴侶條款」,沒有準用《家暴法》的「刑事程序」,導致被害人報警後,警方無法以《家暴法》中的刑事程序,進行逮捕、拘提、釋放後附帶刑事命令,而法官亦無法透過預防性羈押,立即終止暴力。
立委范雲表示,既然我國「親密關係間的暴力」,是用《家暴法》規範,那就應該要完善「未同居伴侶條款」,與「同居伴侶、已婚伴侶」有相同程度的保障。親密關係暴力與一般犯罪不同,我們不該要求被害人去使用刑法中的不同條文。這樣不僅是沒有考慮到伴侶之間原有的牽絆,也忽略傷害後的身心壓力、對被害人帶來的負荷。
立委高嘉瑜也曾就此次公聽會主題:「未準用刑事程序」之爭議質詢衛福部,並特別要求針對此部分應盡速修法改進,高嘉瑜指出:依現行法規定,警員面對此類案件時,無權強制介入處理,將難以有效嚇阻伴侶間暴力之發生,被害人因而無法即時且持續遠離危害,對於伴侶間暴力被害人之保護顯有不足。高嘉瑜也以自身經驗分享表示,許多民眾並知道這樣的狀況可以適用《家暴法》,造成民眾不知道如何求援的狀況。
對此衛福部保護司張秀鴛司長回應,衛福部以於今年一月、三月邀集專家學者、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共同研議,檢視原報送行政院審查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前已經進行政院,預計9月14日審查。
內政部警政署黃柏燊副組長表示,實務上因「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構成要件較難證明,且《家暴法》規定現行犯應逕行逮捕,刑事訴訟法則規定得逕行逮捕,《家暴法》規定未賦予警方裁量空間,易因認定當事人兩造關係,導致現場處理員警極大裁量壓力、致生執法爭議,建請審慎評估。
法務部檢察司林彥均主任檢察官表示,所謂家庭暴力罪,是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親密關係暴力罪或可定義為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間故意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所謂家庭暴力罪,是指因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亦即,加害人所犯之罪名係「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司法院刑事廳文家倩法官指出,未同居的親密關係的伴侶近來也成為《家暴法》保護的範圍,但是因為這類型的對象跟家庭成員還是有所差別的,本身並沒有發展到同居的私密關係,跟家庭成員還是有所區別,也不會涉及到第三人的未成年子女,也就是說這種未同居的親密關係的伴侶蠻廣泛的,狀況也非常多元,如果直接準用到刑事程序的話,可能會有違反刑法謙抑的原則的疑慮。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分享,曾有一個實務案例被移送至地檢署,又因為「沒有同居關係」而被退回,顯現未準用刑事程序的影響之大。另外,杜瑛秋執行長指出,自2016年起,婦援會已服務近八百位數位性暴力被害人,其中有四成屬於前/現任伴侶關係。曾有一案是施暴者不斷散布性私密影像在被害人公司網站,造成其失業、身心嚴重受創。然而,目前保護令中無禁止散布性私密影像款項,法官們認為禁止散布性私密影像屬於禁止施暴或騷擾範圍內,但實際以此違反報警時,由於未明確,往往也只能受理做筆錄送地檢署偵查,警方或檢察官也不知如何處理。如果可以準用,便可將施暴者羈押,附帶交出性私密影像條件,以停止施暴者行為。杜瑛秋執行長也以紐西蘭2022年的「有害數位通訊法修正法案」為例,舉出修正案訂定:「當事人、家長或監護人代表、學校代表、警察可以向法院申請命令」,並要求被告「撤下資訊或使該資訊無法使用、暫停或避免該行為、不得鼓勵其他任何人對受影響個人進行任何相似的通訊、要求被告公開澄清、公開道歉」,並針對線上內容主管者訂有:「要求撤下已上傳或傳送的資訊的公共存取,或使該資訊無法被公共存取、要求向法院揭露匿名或化名通訊的發布者的身分命令、要求已任何法院在命令中所指定的形式公開澄清的命令、給予被影響個人任何法院在命令中所指定的形式的答辯權的命令等」要求,甚至可以揭露通訊者身分。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林志潔亦認同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未準用該法第三章刑事之規程序的規定有保護不周的危險,無法妥善回應急迫狀況下非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的需求,被害人只能透過不斷報警來請求協助。親密關係暴力案件、行為態樣皆日益漸多,林教授認為非同居親暴應可準用《家暴法》第三章的刑事程序,讓被害人得知案件處理情形和相對人動向,在符合比例原則下拘束相對人,避免其繼續以物理、精神上,或是以散布私密影像作為要脅而施加暴力行為。
而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則直接針對《家暴法》修法提出四項建議:一、親密關係暴力的定義應與家庭暴力的定義一致化。二、家暴法第63條之1增訂準用《家暴法》第三章第29條至第42條的規定。三、針對數位性暴力之親密關係暴力型態,增列交付、刪除或取回性影像的內容為保護令內容。四、針對數位性暴力之親密關係暴力型態,於《家暴法》增列如性侵害防治法草案第13條有關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之責任。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表示,《家暴法》第63-1條的未同居伴侶,違反家暴保護令,無法適用《家暴法》第三章的刑事程序及羈押的規定,但《跟騷法》施行後,非適用《家暴法》的相對人違反跟騷保護令時,卻有預防性羈押的規定,形成對未同居伴侶保護不周的現象,這種實務上的弔詭現象應該被修正。因此勵馨贊成未同居伴侶準用刑事程序,並建議《家暴法》應修改為「家庭及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法」、增加家庭成員範圍及保護令條款。
德臻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郭怡青分析,必須承認,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的暴力未能準用家暴刑事程序,確實是個漏洞;但這個「漏洞」顯然是立法者有意為之,而非立法疏漏。畢竟,這是被害人保護與行為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賦予的權利間的角力及拉扯,是立法者的兩難,因此是否有保障被害人而有全面準用的必要,或是維持現行規定,在沒有實證研究前,實不宜妄下決斷。建議由司法院統整相關案例並提出報告後再行檢討修法必要性,似為折衷之道。
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張安婷律師表示,未同居親密關係當事人間所發生之家庭(親密)暴力,其嚴重性並不亞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家庭成員間之家庭暴力行為,未準用該法刑事程序章節,保障有所不周,故贊成該法第63-1條準用同法刑事程序之修法方向。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陳慈幸教授則以犯罪防治之觀點分析,目前家庭暴力第63-1條之規定缺乏了刑事程序之保障,故刑事程序當然要入法保障此條之被害人是我們目前需要進行的。當然2015年修法的時候刑事程序沒有準用到第63-1條一定有其時代背景,例如實務先進認為不宜將羈押等較為強制處分規定過度擴張。不過犯罪類型,特別是情感犯罪日漸型態變化,特別是高委員這樣的被害案件在實務當中已經常見,故以犯罪防治觀點而言,刑事程序入《家暴法》第63-1條之規定可防範更多情感犯罪發生。最後,陳慈幸教授建議,《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更改為: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法。
與會者共同點出,「未同居伴侶條款」應該準用刑事程序,給予和「婚姻關係、同居關係」同樣程度的保障。同時,《家暴法》必須因應日漸攀升的未同居伴侶間暴力、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等數位性暴力犯罪,有更完善的法律,以真正保護被害人,有效杜絕親密關係暴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