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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公告 / 民間版修法草案記者會|性私密影像官方草案有破口,應完善杜絕數位性暴力橫行
民間版修法草案記者會|性私密影像官方草案有破口,應完善杜絕數位性暴力橫行

行政院在2022年3月10日通過《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下稱「官方草案」),以法規的明定來扼止性私密影像外流的濫行無阻,避免如台版N號房數位性暴力被害人的悲劇不斷重演。目前官方草案已出委員會,即將進入黨團協商階段。

婦女救援基金會、國立中正大學盧映潔教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台灣展翅協會、數位女力聯盟(下稱「民間團體」)憂心目前草案未將「威脅要散布合意/自願(含誘騙)拍攝之性私密影像」的犯罪型態納入的問題,並進一步關注官方草案未能解決的「境外散布」、「無法命加害人交出影像」等問題,召開本次記者會公布民間版草案(詳參附件),並邀請范雲立委及高嘉瑜立委出席支持,期望立法院能補正三大破口:

  1. 第一道破口:犯罪類型規範不足,被害人被威脅無法可管

    根據婦女救援基金會統計資料,數位性暴力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有高達60%是「合意/自願(含誘騙)」拍攝的;則官方草案未將「威脅要散布合意/自願拍攝之性私密影像」的犯罪型態納入,將產生巨大破口。

    針對此種合意、自願所拍攝的私密影像,後變為加害人威脅的工具,或被不當散布時,雖然將觸犯現行法的「恐嚇罪」,但法定刑度只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另行要求錢財,最重則可處5年)。在實務判決上,也不乏法院判處6個月以下,並可以易科罰金的情形。

    縱使官方草案於《刑法》新增「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但在「合意/自願/誘騙」拍攝的情形下,僅加重處罰「未經同意散布」;如加害人尚未散布,僅能回到前述的現行法處罰。

    對照被害人受到的鉅大傷害,以及散布性私密影像所造成的危害很難回復,民間團體認為現行法顯然難以達到嚇阻效果。因此建議新增「以性私密影像為恐嚇罪」,並進一步與民間版新增的「民事保護令」制度嫁接,以求完善保護被害人。

  2. 第二道破口:下架不即時,危害繼續擴大

    勵馨基金會接收到的案件,是被害人C小姐表示,前男友將交往期間所拍攝的私密照片,上傳至社交平台。對此,C小姐只能一張張檢舉,然而平台審查期間是3~5天,無法想像在短時間內已經有多少人瀏覽、分享、下載,更無法防止繼續被轉載、加速散布的危險。

    本次官方草案要求平台應在獲得警方通知後,下架性影像,立意良善;但忽略在影像快速流傳的網路世代,被害人「即時」下架的需求。對此,民間團體主張新增24小時的時間限制,以此讓被害人能受到即時的保護。

  3. 第三道破口:境外影像無法管,保護效果不全面

    C小姐更強調,縱使有部分照片成功被下架,但加害人竟然開始轉移到「境外」的社交平台、創辦不同帳號繼續上傳;而法律受限於地域性,無法要求境外網站下架。婦女救援基金會也遇到被害人表示,加害人威脅要散布私密照片,報警後,都無法快速、有效地處理私密照片,讓她覺得十分無助,只能無助地等待照片被外流。

    對於性私密照片的取回,現行是依搜索、扣押的程序。一來,只有檢察官、法官有權為之,亦即被害人難以從警察機關尋求協助;二來,搜索、扣押的發動在保障性影像受威脅的被害人,較為遲延。而在官方草案也只處理到散布後的下架程序,但忽略了尚未散布而遭威脅的問題,無法預防悲劇發生。

    對此,民間團體認為應增設「民事保護令」,透過法院即時的裁定,命令加害人交付、刪除、銷毀或移除已上傳的性私密影像,來解決境外散布的問題。

綜上所述,民間團體呼籲立法院應參考民間版草案意見,補正官方草案的破口,並儘速三讀通過「保護性私密影像」的修法草案,保障數位時代人民免於性別暴力的權利。

出席

立法委員
范 雲/立法委員
高嘉瑜/立法委員

民間團體
杜瑛秋/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
李明洳/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
王淑芬/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
陳逸玲/台灣展翅協會秘書長
張凱強/數位女力聯盟秘書長

附件

  1. 范雲委員發言內容
  2. 高嘉瑜委員發言內容
  3. 杜瑛秋/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
  4. 李明洳/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
  5. 王淑芬/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
  6. 陳逸玲/台灣展翅協會秘書長
  7. 張凱強/數位女力聯盟秘書長
  8. 防治性私密影像散布民間版建議條文及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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