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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援觀點 / 散怖性私密影像、性侵未遂判賠100萬 婦援會提醒民眾勿以身試法 媒體報導自律勿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
散怖性私密影像、性侵未遂判賠100萬 婦援會提醒民眾勿以身試法 媒體報導自律勿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

媒體報導一名男性分手後,因心生不滿,竟竊取對方手機並下載性私密影像,傳送給被害人之多名親友,還寄信恫嚇被害人,甚至不顧被害人抗拒,強迫發生性行為但未遂。近日,台北地方法院在考量加害情節、造成影響及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後,判決加害人應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婦援會提醒,該案加害人之行為是「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案例中常見「復仇式色情」,通常發生於配偶或伴侶之間,因雙方分手或關係絕裂,一方以持有之性私密影像作為威脅、報復或強迫之工具。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加害人用他人性私密影像威脅恐嚇、未經同意散佈是犯罪行為,是需負擔法律責任的。故婦援會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面對感情問題,情緒上難免會受到波動,仍應冷靜面對、理性溝通,瞭解到一段感情的結束,也能夠保有美好回憶,轉念之間,會有更開闊的生活。

婦援會也提醒,媒體在報導相關內容時,應負起媒體自律的責任,勿超越新聞自由的界線,不侵害當事人的隱私,避免被害人被辨識進而造成二度傷害。同時,婦援會亦再次呼籲,民眾在看到數位性暴力相關報導,或發現身邊親友成為被害人時,除了避免以八卦心態看待,也不要檢討被害人,因為應該被譴責、應該受到懲罰的是加害人的犯罪行為。請給予被害人支持和陪伴,協助被害人創傷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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