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就110年度澄上字第3號Y女案件(被付懲戒人:丁允恭)今日宣判,認定被付懲戒人在「臉書」上傳合照行為之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且依「合理被害人」標準已構成性騷擾,故廢棄原判決,自行改判量處較重之「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懲戒處分。
就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灣數位女力聯盟、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等團體(下稱民間團體)發表2點聲明如下:
一、懲戒法院囑託專家就性騷擾問題進行鑑定,應值肯定
由司法院新聞稿可知,懲戒法院合議庭在調查程序中,囑託焦興鎧、吳志光、郭玲惠三位專精性別平等議題的法律學者,就「本案是否構成性騷擾」,作成鑑定報告供法院參考。
2021年11月10日民間團體基於公益立場,共同出具之「法庭之友意見書」中即提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稱CEDAW)第33號一般性建議第15點:「提高司法系統對性別平等問題的敏感度」。「性別敏感度」所敏感的對象,指的是被視為常規與常態的男性經驗或價值判斷標準。司法若沿用此標準,形同對求助者造成二度傷害。
本判決就此請教專家意見、謹慎認定的做法,值得學習。民間團體亦呼籲,司法機關在審理性別平等相關案件時,應重視諮詢專家意見的必要性。
二、期待法院積極引用CEDAW,共建性別友善的司法
今年3月公布的國家報告中,我國政府雖然提到截至2020年法官學院開設的性別平等相關課程,已有852位法官參加,覆蓋率約為40%。且司法院援引CEDAW公約之裁判書案號清單,也公開資訊在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司法院人權專區中,提供法官、學界及一般民眾查閱及運用。
然而,從資訊網上的資訊可知,相較於其他公約(兩公約共2522則、兒童權利公約4136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288則),CEDAW作為已內國法化超過10年的公約,僅有76件判決曾引用,數量並不多。
民間團體呼籲,司法機關應更加重視性別意識之教育,建立有效保障性別平等之司法。民間團體也將持續監督、關注司法性別平等議題。
【共同聲明團體】(依筆順排序)
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
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社團法人台灣數位女力聯盟
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