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12月13日上午,立法院將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草案進行朝野協商,現代婦女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台北巿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基金會等民間團體,從長期陪伴性侵害被害人的實務經驗中發現,性侵害被害人個人身份資訊與公示文書保密僅適用於刑事性侵害案件,因其而衍生之其他訴訟,如附帶民事訴訟、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甚或因此引發之妨害名譽、傷害、恐嚇、誣告等事件皆不適用,且必須公開審理。因此,被害人若涉及性侵害案件所衍生之其他訴訟時,不僅相關文書無法隱匿其個資,案件必須公開審理,被害人還需於開庭時陳述性侵害案情、與嫌疑人同時出庭對質,且處分書或判決書詳列被害人身份資訊,對被害人造成二度甚至三度傷害。
而民國一O四年修法時,第十三條之一針對若行為人於媒體揭露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而該媒體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則可免責之但書。但近年來利用電子媒體、網絡社群與論壇散佈被害人個人資訊以遂行誘騙性侵害、性勒索、性剝削等惡質性重大犯罪,甚至形成集團式犯罪,若只處罰行為人,而媒體、業者或管理者是否就因該但書得以完全免責,實有待商榷。
此外,雖已明定專業人士在偵審階段得協助兒童與智能障礙性侵害被害人詢(訊)問,但兒童或智能障礙性侵害被害人之表達,與其他成人證詞不同,其多有非語言表達之資訊,例如肢體、表情、語氣等,並非單純供述證據,若以現行之陳述摘要筆錄,加上法院並非皆會勘驗偵訊錄影音光碟作為審理參酌,實難呈現弱勢證人的口語與非口語之證詞。
綜上所述,呼籲立法院與主管機關,本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應加強對性侵被害人於相關司法訴訟中的程序保護與閱卷權利,並積極落實對被害人隱私保護之媒體責任,共同提出三大修法主張:
(一)性侵害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案件衍生之其他民刑事訴訟,明訂若經性侵害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請求而法院認有必要者,準用身分資訊保密及不公開審理之相關規定,以保護被害人個人隱私與人格權,避免遭受二度傷害。
(二)明定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之媒體及業者,必須採取事前防治及事後補救措施,才可以免責,希冀與業者共同避免遭行為人或犯罪集團惡用用電子媒體、網絡社群與論壇散佈被害人個人資訊,甚至成為性侵害、性勒索、性剝削等惡質性重大犯罪的溫床,加強落實對被害人隱私保護之媒體責任。
(三)針對兒少或智能障礙性侵害被害人進行詢(訊)問時,應全程錄音錄影,規定得以錄音錄影視為筆錄以忠實呈現弱勢證人於詢(訊)問過程中之對話、陳述內容與非語言訊息。此外,經告訴人、輔佐人、代理人等聲請,可以檢閱或勘驗詢(訊)問的影音紀錄,保障弱勢證人之閱卷權利。
發起團體:現代婦女基金會
團體連署:
台灣防暴聯盟、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基金會、財團法人健康永續教育基金會、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財團法人雲林縣雲萱基金會、社團法人台北市晨展社會服務協會、婦女權益與永續發展聯盟、社團法人新竹市精神健康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