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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援觀點 / 數位性暴力被害人之保護命令何時可適用
數位性暴力被害人之保護命令何時可適用

昨日媒體爆發民眾性愛影片被散佈流傳事件,引發各界討論與責難被害人,可能造成更多好奇民眾想‘’求上車‘’。數位性暴力四法修法已過,至今仍未公告,導致無法適用新法,被害人足以辨識資訊不斷被披露以及性影像持續被散佈,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及相關單位形象受損,實令人遺憾。

2023年1月7日三讀通過「被害人權益保障」核心法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簡稱犯權法或被權法),修法特色增加保護機構服務被害人與家屬權責、加快並簡化犯罪被害補償金審理流程、強化法律訴訟相關措施、規範修復式司法執行原則、提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透明與專業化,更新增「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專章,包含數位性暴力案件。

修法後,犯罪被害人保障措施已邁向一大步,但婦援會認為仍有不足之處,像是《被權法》第35條被害人無法聲請只能靠檢察官聲請或法官依職權核發保護命令。修法後如何盡速聲請與有效執行並制定相關辦法落實以保障被害人權益是重要的。另外建議修復式司法未來實施時,須考量雙方是否有權控關係,避免被害人被迫參與修復和二度傷害。《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仍須等總統公布後才可施行,婦援會呼籲政府盡速施行《被權法》以保護被害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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