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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2月10日上路,性私密影像終獲得法律保障

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2月10日開始上路了,2月10日之後遭到未經同意被拍攝、意圖散佈、營利、重製、交付他人、等都可以適用刑法28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此次增訂刑法第10條性影像者定義和319條之1~6。首先性影像者定義:以影像或電磁紀錄內容有接觸性器官或客觀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行為(刑法第10條第8)。包含如下:

1.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以及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3.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4.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其次在28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319條之1-6如下列)主要包含有未經同意拍攝、強暴脅迫拍攝錄、未經同意散佈、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例如Deepfake、P圖),罪刑最高從3年到7年,且上述連同未遂犯都要罰。

對於經他人同意或被誘騙取得性影像,對被害人威脅恐嚇要散佈性影像以勒索性行為、財物、不分手或復合、更多性影像、損害名譽等,這些犯罪行為往往都會構成「重製」,而且「未經同意重製性影像罪」處罰未遂,被害人報警時可同時提告刑法319條之3及304條或305條或346條。

婦女救援基金會實務發現,性影像被威脅恐嚇散佈時,最好能要盡速扣押或取回性影像,以阻擋被散佈。當被害人遇到性私密影像被威脅恐嚇要損害名譽、性勒索等,到派出所報警時可以告知警察在筆錄裡寫下「聲請保全證據」以扣押性影像,屆時筆錄移送到分局警員偵辦或移送到地檢署時,司法警察或檢察官才知道要向法官聲請保全證據以搜索票後,才能到嫌疑人居住或工作地扣押性影像,以阻止散佈或再散佈機率。由於聲請扣押需要有嫌疑人的資料及確定其手上有性影像才能盡快執行,建議被害人盡可能提供上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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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條之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19條之2: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19條之3: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19條之4: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第319條之5: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319條之6: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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