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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遠洋漁業移工人口販運悲劇-以巨洋案及和春61號案為例

2023年,台劇影集《八尺門的辯護人》在公視、中華電信和Netflix上映,受到觀眾的好評。這部影集是由鏡文學和中華電信共同發行,改編自唐福睿的同名小說。

 

故事情節發生在基隆的八尺門地區,描述了一宗滅門血案,一名印尼漁工殺害了阿美族船長的一家三口。公設辯護人李銘順,同時也是死者的同部落人,被迫站在族人對立的一方,成為了漁工的辯護律師。故事的原型來自於1986年的台灣社會案件「湯英伸事件」,該事件中,原住民青年湯英伸在北上求職時遭受壓榨,被雇主沒收身分證、積欠仲介費並強迫勞動。九天後在歸還身分證的口角殺害了雇主一家三口,隨後被判死刑。劇集中巧妙地將這個事件改編成受虐的印尼漁工殺害原住民船長一家三口,情節讓人想起了2016年的「和春61號事件」——6名印尼漁工不堪虐待,合力殺死船長,隨後引渡至萬那杜,考量被船長虐待與歧視,判刑18年。《八尺門的辯護人》劇情藉由法庭攻防觸及了類似的社會議題,如種族歧視、原住民議題、移工困境、官商勾結以及死刑存廢等。

 

台灣在人權議題上一直存在兩大脆弱點,其中一個是對外籍家事/看護移工的保護,另一個是境外僱用的外籍漁工。這兩類勞工處於法律的灰色地帶,缺乏明確法律來保護他們免受歧視和剝削,因此經常踩到人口販運紅線。儘管家事/看護工和漁工的工作性質導致他們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他們的工資和待遇卻遠遠不如其他受法律保護的受薪行業。同樣是外籍勞工,境內聘僱的漁工受到就業服務法和勞動基準法保護,至少超過基本薪資新台幣26,400元,而外籍家事工的月薪只有新台幣20,000元,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待遇又更差,月薪只有550美元(約為新台幣16,000元)。

 

如今台灣遠洋漁業勞動力主要來源是一群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根據2020年的統計數據,台灣有11,343名境內聘僱的外籍漁工;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則有19,642人,是前者的1.7倍,主要來自海島國家印尼和菲律賓。境內聘僱的漁工受到較完善的法律保障,歸屬於勞動部主責與審查的「藍領外勞」,依照就業服務法規範,享受與我國勞工一樣的法律保障,從事近海捕撈;而規範「境外聘僱」外籍漁工的法源主要是農業部漁業署的「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賦予雇主境外聘僱外籍漁工的權利。然而,這則管理辦法只保障最低工資、工時、身故保險金額、仲介機構等項目。但目前對於漁工衛生、居住、職前訓練、勞動內容等權益事項並未有法律強制規範。境外聘僱的漁工從事遠洋漁業,在境外作業基地工作,出海後可能要一年半載後才會靠岸,卻處於較不充分的保護之下。

 

這種雙軌制度凸顯了不公平現象,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在勞動權益上受到不合理的差別對待。由於遠洋漁業的特殊性質,很難進行勞動檢查,通常只能在船靠岸時進行。即使查緝到了不法事實,但已對當事人造成傷害,往往只能事後補救。而且遠洋漁業跨足許多國家的管轄,船隻擁有人可以將國籍掛在稅籍較低、法律落後的國家(也就是權宜船)。通常該國法律無力規範船隻狀況,而台灣政府對人口販運或勞力剝削的情況也採取消極心態,導致法律責任不清。另外,台灣目前未將C188漁業工作公約完整地納入法律,這導致很多漁工生活在惡劣的環境中。包括住在狹小的環境中、沒有熱水與沖水馬桶等基本的生活設施,漁工甚至得在甲板上洗澡上廁所。而且勞動合約中賦予船東權力調整工時,只要「因作業需要」,可讓漁工長時間地勞累工作。即使漁工工作環境惡劣,勞檢時也不見得違法。

 

境外僱用的外籍漁工受僱後,漁船船主需向所屬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或漁會申報。但漁業署難以落實管制雇主是否申報,若遇到持假證件登船、來源國戶籍資料不健全、改名再登船或毫無國籍的幽靈人口,均會造成查驗困難,這也使得他們容易受到剝削,甚至可能成為黑工。漁工進入台灣並不需要簽證,只需以船員身分申請臨時入國,船員在國內也沒有建置生理特徵資料,得仰賴人工個別確認。

 

台灣就曾發生過黃姓不肖仲介,將合法之境內漁工謊報為失聯,再轉為黑市漁工勞動力的例子,勞動部已在2021年被監察院糾正對境內漁工聘僱的審查管理機制失靈。另外還有知名的「巨洋公司案」:台灣人成立的巨洋公司向柬埔寨勞工及職業發展部申請證書,註冊成人力仲介公司,可以輸出廠工到日本等國外,卻用這張證照當掩蓋,仲介柬埔寨人去遠洋捕魚。漁工通常沒領到薪水、遭受船長嚴重虐待,上岸向港口國家投訴。最後,柬埔寨法院2014年判決負責人員違反人口販運,刑期十年。

 

黃姓仲介與巨洋案的例子凸顯人口販運的手法:仲介運用「正式」成立的公司,以及「合法」的文件、工作簽證來招募漁工到遠洋船隊工作,實際上卻受到不人道的待遇和剝削。漁工遭仲介招募手法欺騙,不清楚勞動合約就上船工作,在船上工作情況跟當初仲介口頭跟他允諾的不一樣。漁工在船上信仰不受尊重、遭受肢體暴力、苛扣薪資、超時工作、沒收證照(美其名曰統一管理)等情形。雖然這些仲介不一定把漁工當奴隸、免費勞工來看,但是手段卻違反人權,已符合人口販運防治法對「人口販運」的構成要件:……意圖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而以……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台灣曾經被歐盟警示為IUU黃牌(非法Illegal、未報告Unreported及不受規範Unregulated)、被美國批評為血汗海鮮、被美國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列點。境外僱用的外籍漁工面臨著許多困境,如薪資低於境內漁工、保費問題、監管不足、雇主申報不實、缺乏標準化的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程序等。這些問題需要政府的重視,以更積極的態度保障外籍漁工的權益。

 

儘管有少數外籍漁工遭受虐待的案例,我們不能以偏概全,認為漁業環境惡劣,大部分的雇主都是壞人。由於台灣正邁向少子化,面對未來勞動力短缺的嚴肅課題,政府需要在境外工作者與國內勞動力之間取得平衡,可是一昧的引進勞工填補勞力缺口卻又不善加管理,只會讓勞工得不到應有的權益。如同影集中的一句台詞:「判決是為了被告存在的,不是為了法官,不是被害人,更不是神。」

 

影集中最後在能言善道的辯護律師、正直的替代役男和善良的翻譯員努力之下,逐步揭露真相。然而,現實生活中,全球仍有許多人因人口販運而被迫從事性交易或遭勞力剝削,我們需要關注這些人的人權。政府應該針對外籍漁工的情況進行全面的改革,以確保他們能夠在台灣的漁業環境中獲得公平和尊重的待遇。

 

因此,建議政府取消雙軌制的召聘機制,漁工應不分境內外聘僱均適用勞基法,並受勞動主管機關的監督。同時,強化人口販運被害人鑑識,勞力剝削不應被視為勞資爭議。政府相關部門應強化辨識力與執法權力,依據人口販運防治法及國際公約來查處遠洋漁船上的強迫勞動及人口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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