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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群組傳黃色笑話 屬於性騷擾

【在群組傳黃色笑話 屬於性騷擾】

112年10月25日有新聞報導,有位國中校長轉傳四則笑話到LINE群組,同群組的A女提告。一審敗訴,二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黃色笑話已構成性騷擾,判被害應賠償5萬元。
被告辯稱,他在教會小組的群組所發送之文字訊息,僅係日常生活間一般問候及趣味笑話,欲增進小組彼此弟兄姊妹間情誼,無涉及任何輕侮或男女親密關係之文字、影像及圖片内容。但北院合議庭二審指出,被告傳送的訊息,雖然每段後方有加入玩笑字句,將內容引出與性或性別無關的結論而產生笑點,也就是俗稱的「黃色笑話」,但去除與性、性別的成分,笑點將不存在。

在性騷擾認定上,尊重被害人的主觀認定。與性有關之接觸、言語或行為,且讓被害人會產生受到冒犯、不舒服之主觀感受,就是性騷擾。此案例判斷,黃色笑話屬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指之性騷擾行為之一,被告的行為確實涉犯性騷擾。在公開的群組傳閱黃色笑話,可能由不同性別、性傾向的人看到,並會讓人感受到冒犯、不舒服,並不是發送黃色笑話就能顯現風流。

婦援會提醒民眾,笑話有很多種類型,應該尊重他人,尊重任何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不應該帶有貶抑或可能造成他人不舒服文字/言語/影像來對特定性別或群組進行互動,因為這是性別歧視。每個人對黃色笑話接受程度不同,提醒民眾在群組或網路上分享轉傳黃色笑話時,需考量該群組成員是否會產生不舒服、冒犯的感受,以避免造成對他人性騷擾,進而衍伸被申訴或訴訟情形。
同時,若有民眾感覺到他人在群組分享轉傳有帶有性意涵或性別歧視的文字、影像,也可以發揮友善路人甲精神,提醒對方行為可能會有冒犯他人。期許大家都能建立平等的性別觀念。

原始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7528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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