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攝影器材技術的進步,新聞社會版或娛樂版上,常見性私密照片或影片外流而引起糾紛的報導。這個隨著科技進步而產生的陷阱,堪稱數位時代中的性別暴力。針對這全新的數位暴力行為的調查結果,有高達87%的受訪者認為,台灣應針對「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加重刑罰。
國內究竟多少人拍攝過性私密影像?主要被拍攝的年齡層為何?被拍攝對象究竟知不知情?婦女救援基金會特地針對「性私密影像外流」議題做了問卷調查結果及數據分析,調查結果於昨(20)日「數位時代中的性別暴力─以性私密影像外流為核心」研討會中公布。
婦援會的這份調查,共1138位民眾受訪,高達46%的男性及34%的女性經雙方合意或自拍,拍攝過性私密影像;以年齡層區分,23到39歲的年輕族群中超過4成受訪者拍過性私密影像,足見這已是普遍行為。
21%的女性受訪者拍攝性私密影像時未成年,表示性私密影像外流的潛在被害族群有年輕化的趨勢。其中7%的女性受訪者曾遭偷拍,這顯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性私密影像外流的被害人。調查結果也揭露4%的受訪者曾經受他人以性私密影像作為要脅,進行恐嚇;10%的受訪者無論受到威脅與否,性私密影像已經被外流或疑似被外流,其中83%的被害人為女性。
對於私密影像遭外流,民間普遍認為誰應當負起責任?調查顯示,竟有高達42%的受訪者認為加害人與被害人都該負責。這股譴責被害人的社會氛圍,正是這次調查中24%受訪者兼受害者不敢報案的主因。
婦援會副執行長白智芳表示,拍攝私密影像已成為普遍現象,性私密影像外流問題的關鍵在於「散布」,尤其是「未得當事人同意的散布」,應譴責散布影像的加害人。然而台灣現行法令多以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或《恐嚇危害安全罪》、《毀謗罪》等法條來判刑,刑期頂多3年且多數可易科罰金,起不了嚇阻的作用。高達87%的受訪者因此認為,台灣應針對「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加重刑罰。
律師陳明清強調,以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來處理有引用不當之虞,而且被害人未經同意遭散布私密影像還要被冠上「猥褻物品」,對無疑是二度傷害。他更根據實務經驗指出,法條適用性對這類型的案件一直是很大的困擾,也欠缺對被害人的保護;被害人若是未成年者尚有《兒童及青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保護,如果是成年的被害人,且兩造雙方無婚姻關係也非強制性交,則完全無法適用任何法條,被害人也無法得到應有保護。
全球已經有歐美及日韓等10個國家立專法,或以專章、專門條文處理「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案件,顯見台灣法律規範明顯落後。婦援會董事葉德蘭引用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等國際條約指出,國際間對人權侵害,尤其是婦女權益相當重視;台灣既已簽署CEDAW,政府便應該致力於消除的類似行為。另外婦援會也表示,除了加強司法機構對於相關案件的處理、立法懲處加害人和保護被害人外,社會大眾也應謹記「四不」原則──不點閱、不下載、不分享、不譴責被害人,降低對被害人的傷害影響。
白智芳表示傾向針對「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行為制定專法;她強調,制定專法可明確宣示這是一種犯罪行為,社會上譴責被害人的風氣才能改善。她更進一步表示最快在年底,婦援會就能提出專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