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曾經在網路上轉發過,或不小心看到他人外流的裸照、性行為影片嗎?
對2000年代初期有記憶的人,第一個聯想到的可能是璩美鳳事件,又或者,你想起的是2008年的陳冠希事件。無論哪一件,牽涉到的當事人其實都是「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的被害人,且隨著社群網站、通訊軟體日益發達,有越來越多人受害,私密資料外洩的風險也無處不在,iCloud可以同步備份到雲端、密碼可能被破解,刪除的檔案也能被復原⋯⋯
又名為色情報復(Revenge Porn),意即「未經同意散布他人性私密影像」,如裸照或性行為影片。一般發生在情侶、配偶之間,也許是雙方關係絕裂後,持有性私密影像的一方基於威脅、報復、毀損名譽、破壞人際關係等目的,故意將對方的影像散布給親友、陌生人或上傳至色情網站等。
但就如璩美鳳、陳冠希事件,以及2014年美國好萊塢女星裸照被駭取事件,加害人也不限於伴侶,還包括偷拍者、駭客,或藉機侵占被害人電腦、手機資料的人。而李宗瑞事件所牽涉的,甚至是被害人遭強暴的影像。
復仇式色情有多氾濫?長期關注此議題的婦女救援基金會(婦援會)研發部組長張凱強指出,這類事件目前沒有特定的主管機關,因此沒有統計,但婦援會從2012年起土法煉鋼,每次看到新聞報導就存檔、分析,觀察到2012年有24件相關新聞,數字一路成長,2016年有243件。
從2015年開始,婦援會架設「裸照外流不是你的錯」網站以來,更陸續接獲161位被害人前來求助,大部分是女性,只有2、3位是男性,其中有34%是加害人非法取得影像,48%是雙方合意拍攝或被害人自拍傳給對方,但加害人未經對方許可,故意外流。最驚人的是,年齡最小的被害人和加害人都只有12歲。
值得注意的是,「拍攝性私密影像」的行為並不罕見,根據婦援會今年中旬在網路上發放並回收的1,138份有效問卷結果,有48.74%的男性曾拍攝過性私密影像,也有38.83%的女性拍攝過性私密影像。至於拍攝原因,近8成受訪者表示是為了增加與伴侶、性行為對象或網友間的情趣,其餘則是應對方要求難以拒絕,或遭偷拍、視訊被側錄或在暴力脅迫下拍攝,女性被偷拍比例高於男性。
那麼,若影像被惡意散布,這類案件最後都走向什麼結果呢?是不是報案就好了?
司法途徑不友善,被害人保護少
事實上,選擇進入司法途徑的被害人非常少。張凱強表示,絕大多數被害人都害怕讓家人知道,擔心如果報案了,相關的司法文書會寄到家裡,加上要打官司就要蒐集證據,例如影像已經被上傳到上千個色情網站,被害人就要一個一個去蒐集被散布的畫面,每一次的蒐集都是不斷加深傷害和羞辱,要能跨越這樣的傷痛才能到警局報案。
「而且在我們服務的經驗裡,超過40%的報案被害人遇過不適當的求助經驗,曾有第一線的警方人員認為只是男女朋友吵架,不願受理,或說『誰叫你當初要拍?』甚至建議換個帳號不要看就好了。他們畢竟也有迷思,就覺得被害人本身也有責任,而進一步去偵查庭或法院時,檢察官也不見得是婦幼專組的,對這種犯罪不見得有sense,有些檢察官覺得和解就好,就可以簽結了。」
所謂「婦幼專組」是每一個地檢署都有的組別,有一定人數的檢察官隸屬其下,他們要定期接受訓練、講習與督導,處理性侵害、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家暴案件,其中牽涉到很多保護被害人的技巧,例如性侵害案件有「減少重複陳述」原則,也有與被告隔離訊問等規定。然而,「未經同意散布他人私密影像」目前不被當作性犯罪,不一定會給婦幼專組處理。
台北地檢署婦幼專組檢察官張靜薰受訪時提到,確實有些檢察官的觀點不一樣,曾有一位男性檢察官認為被害人的照片「有藝術價值」,被散布也不會怎麼樣。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珮瑜也指出,有些檢察官劈頭先問被害人,「你為什麼要拍,不拍不就沒事了?」或「你要不要和解?」更不一定能意識到隨著處理時間越拉越長,影像持續在散布中。
但就檢察官的職權,如果有夠高的敏感度,其實可以在第一時間防堵傷害擴大。張靜薰談起她自身處理過的案件,「一個不到14歲的小女生玩網路遊戲,男的是30幾歲的成年人,他們在網路上變成男女朋友關係,都沒見過面,男的開始要求她『如果愛我,就要傳照片,性器官或自慰等』,女生傳給他,他收藏下來,有天男的突然要求她發生性行為,否則散布照片。」
女孩一方面恐懼被散布照片,一方面恐懼家人知道,只好偷偷離家赴約,最後是父親發現、報案。張靜薰接到案件後,第一個想到的是要攔截加害者持有的影像,於是連夜聲請搜索票、拘票等,在承辦員警配合下,終於把對方的手機扣了下來,這個案子最終以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
散布他人裸照,易科罰金6萬就沒事?
在這個案件裡,影像尚未散布就被阻止了,但更多的案件不是如此,法律上又是怎麼回應這樣的行為?私密影像被人任意散布、觀覽,一般人直覺是隱私權受到侵害,但細觀《刑法》第28章〈妨害秘密罪〉,規範的是擅自拆閱他人信件或偷拍一類,也就是說,只要當初是合意拍攝,就不涉及妨害秘密罪,只能用「散布猥褻物品罪」來處理。
張靜薰也整理北檢近5年來碰過至少70起色情報復案後指出,除非涉及威脅才有恐嚇罪、涉及偷拍有妨害秘密罪、涉及強拍有強制罪,或者像她遇過的一個案例,加害人將被害人的裸照張貼至色情網站,並自行編造故事說她要援交,更公布被害人的電話,這樣就還涉及《個資法》的問題,以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但若加害人跳過威脅步驟,純粹就是直接把影像散布出去,這個影像當初又是合意拍攝的,反而只有散布猥褻物品罪可以論處。
「那對加害人來說,付得了錢就ok啊!我們也根本沒辦法強制加害人一定要簽切結書說不再散布影像,已經散布出去的更永遠移除不完。」張凱強回想他讀過的許多判例時,也這樣抱怨。
婦援會依經驗指出,若是國內的合法網路平台,如以前的無名小站、痞客邦部落格,其實都願意配合協助,一通電話過去就下架了,至於國內的非法色情網站,若跟版主聯繫也有機會下架,報警的話IP也抓得到。
問題是,國內很少有色情網站,含有許多情色資訊的知名論壇如伊莉、卡提諾、捷克的IP位址則不在國內,更別提國外的非法色情網站了,張凱強說,「就算跟業者聯絡,也不見得會移除,且台灣的國際地位特殊,我們連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都加入不了,根本無法做一些司法合作。」
至於主機和母公司在國外的合法企業,如Google、YouTube影音平台,近年來做出一番努力,建立了「移除性私密影像」的機制,Google和Bing兩大搜尋引擎也在2015年主動建置一套機制,協助被害人刪除含有關鍵字的搜尋結果。不過,這並非根本的解決之道,影像仍存在在網站上,只是不容易被搜尋到,且被害人要等待審核通過、影像移除需要好幾個月。
修法尚未完成,從拒當共犯做起
針對當前困境,婦援會與十多位有志一同的法官、律師和檢察官正在推動修法,黃珮瑜也參與其中。她強調,不能只是在《刑法》的妨害秘密罪章多加一條,應制定專法,否則無法規範被害人保護機制等細節,譬如要不要比照性侵害犯罪,讓被害人可以由社工陪同偵訊等。
另外,要不要規範網路平台業者網路提供者的法律責任、能不能預防性移除影像?法官有沒有權力要求加害人「把影像撤下」或「不准再散布」?要處罰的對象是否包括協助散布的網友、處罰到什麼程度?黃珮瑜說,這些都要考量,而如何白紙黑字地定義「性私密影像」也要審慎,目前立法草案尚未完成。
張凱強則強調,法律是人們共同遵守的底線,但立法意義不只是犯法要處罰,還有積極引導社會風氣和價值的作用,就像20年前還沒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大家覺得打老婆是天經地義的事,鄰居就算聽到也不管,更有人主張「法不入家門」。如今雖然仍有家暴的發生,民眾至少知道應通報113,很多年輕人也有「不該容許暴力」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