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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轉傳性私密影像恐觸法

散布轉傳性私密影像恐觸法

台中市林姓業者在前年端午節期間,轉傳寫有賀節文字的色情片給前女友等10多名友人,林後來接到警方通知,得知已被前女友檢舉散布猥褻影片,林辯稱,僅有看前面30秒即轉傳,辯稱不知影片是色情片,但法官審酌,影片1分16秒有僅13秒沒有色情影像,認林知情,審酌林月入10萬等資力情狀,判拘役50天,可易科5萬元。

判決指出,林姓男子(54歲)是廚具業者,每月收入10萬元,前年6月初在端午節期間,以手機轉傳含有男女性交、口交以及賀節文字的影片,轉傳給兩名前女友及友人等10多人觀賞,前女友收到後,認為林轉傳色情影片,將影片提供給警方,提出妨害風化告訴。

妨害風化散布猥褻物品罪 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會於2023年1月7日三讀修正通過攸關防制性暴力的《刑法》部分條文,增訂性影像定義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過去散布猥褻品只處罰「散布、播送或販賣」等3種行為,但此條文新增「交付」及「以他法供人觀覽」。舉例來說,過去一名男子將與女友親密時的影片分享給朋友觀看,或透過一對一的方式私下傳送給朋友,可能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修法後,這樣的行為可能會面臨最高達2年的徒刑處罰。

婦女救援基金會提醒隨意傳送色情影片為違法行為,若轉傳未成年者性影像更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他人性影像,我們應該秉持著「不點閱、不轉傳、不下載」的三不原則。這是一種尊重他人隱私的表現,也是對社會風化和法律規定的尊重。透過三不原則的堅守,不僅有助於建立健康的網路文化,同時也能夠保護個人資訊安全,避免不當使用和散播私密內容所可能帶來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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