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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攝錄兒少性影像 被判三年六個月
偷拍攝錄兒少性影像 被判三年六個月
偷拍攝錄兒少性影像被判三年六個月,婦援會呼籲偷拍攝錄對被害人身心影響巨大,請勿為了滿足私慾而傷害兒少身心。
有新聞報導,某縣市發生一起繼父偷拍未成年少女案件,該名繼父將相機藏於浴室內,竊錄少女洗澡時裸露身體的影像,幸被少女察覺,檢方偵查後將繼父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近日地方法院作成判決,繼父被判有期徒刑3年6月,全案可上訴。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規定,「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婦援會提醒民眾,切勿以身試法,尊重他人的數位身體界線與隱私,是公民應具備的基本素養,莫因一時好奇或為滿足個人私慾,造成他人身心傷害。
婦援會發現許多被害人在經歷性影像被偷拍或被散布的情形下,經常會出現緊張、焦慮、憂鬱、失眠、注意力無法集中或難以信任他人等反應,嚴重影響被害人的就學、就業或日常生活。
民眾若發現自己遭遇性影像被偷拍、被散布、被販賣或性勒索等數位性暴力情形,可聯繫婦援會或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尋求協助,或攜帶證據逕至派出所報案處理。
#保護兒少權益人人有責
#杜絕數位性暴力犯罪橫行
原新聞:https://udn.com/news/story/7317/7900437?utm_source=lineapi&utm_medium=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