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援會【墮胎罪應積極朝向除罪化】聲明稿
法務部在近日(113年10月29日)以函文預告刑法288、290條墮胎相關之修正草案,以罰金已不符時宜,為使刑法各罪罰金級距一致等理由,將墮胎罪罰金上限從三千元提高至八萬元,引發各界譁然及各婦團、民團抗議。法務部於11月05日發布新聞稿表示:目前尚未獲得共識,將撤回草案預告,再行研議。
目前《刑法》第288條規定:「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單就條文來看,是一項僅處罰女性的法律,讓人誤以為墮胎是女性的責任。墮胎並非女性個人造成的後果,法律明文禁止墮胎會讓婦女背負著汙名,無怪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審查委員指出我國仍存在不合時宜的墮胎罪。
《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第6款提到:「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似乎表現出懷孕者有墮胎的自由選擇權利,但又在第2項條文規定「有配偶者,應得配偶之同意」,這反應出懷孕女性墮胎權利實質是掌握在配偶手上而非懷孕者,只要配偶不同意,就不可墮胎。實務上發現有弱勢或受暴婦女,被迫要滿足配偶性行為而懷孕,當其擔心家中子女數、經濟、居住空間、家暴環境無法改善之下,影響懷孕婦女及胎兒的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期待要終止懷孕時,卻因配偶不同意而無法進行人工流產。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四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第61 點國際審查委員會關切,墮胎是一種刑事犯罪,婦女會根據《刑法》受到懲罰,儘管《優生保健法》允許某些情况下合法墮胎。國際審查委員會還關切,墮胎需要配偶的同意,20 歲以下的年輕女性則需要父母或監護人同意。第 62 點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a) 懷孕女孩和婦女的墮胎除罪化、(b) 《優生保健法》取消配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的要求,以確保女性的自主性和完整性。
婦援會認為是否擁有完整身體自主權及生育權對於女性是相當重要,亦是邁向性別平等國家社會很重要指標之一。婦援會建議未來修法應該朝向墮胎除罪化,以及修正《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以確保婦女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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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援會【墮胎罪應積極朝向除罪化】聲明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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