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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公告 / 【針對某網紅性騷擾事件, 拒絕將侵害行為合理化或淡化為玩笑】
【針對某網紅性騷擾事件, 拒絕將侵害行為合理化或淡化為玩笑】

針對某網紅性騷擾事件,我們嚴正譴責任何形式的性騷擾行為,並希望社會正視受害者的處境,拒絕將侵害行為合理化或淡化為「玩笑」。

某網紅的行為,展現出對人際界線的漠視,將不當的身體接觸與低俗言論包裝成娛樂,試圖以「沒有惡意」或「開玩笑」來開脫。然而,幽默不應建立在侵犯他人尊嚴的基礎上。這種行為不僅傷害受害者,更助長了社會對性騷擾的錯誤認知,讓「習以為常」成為逃避責任的藉口。

在事件爆發後,某網紅選擇拍攝道歉影片,但從影片內容來看,整體敘述更像是在為自己開脫,而非真心反省。他的道歉並未真正觸及問題核心,也未表現出對受害者的真誠歉意,反而更像是一種公關操作,試圖淡化風波,維護個人形象。

作為一個公眾人物,影響力遠超一般人,而他所傳遞的價值觀,卻充滿了對界線的漠視與對責任的逃避。這不僅讓粉絲誤以為這種行為「無傷大雅」,更可能助長社會上對騷擾行為的姑息態度。

性騷擾不是玩笑,更不是可以被輕易帶過的錯誤。每一次對加害行為的容忍,都是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也是對社會價值觀的腐蝕。當我們放任公眾人物以「開玩笑」為藉口來合理化不當行為,等於默許這樣的行為繼續發生,甚至讓更多人步上相同的歪路。

某網紅性騷擾行為被法院判處5個月,得易科罰金15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第31條規定: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經判處拘役或罰金確定,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某網紅對於性騷擾行為,似乎未能理解其侵害他人行為不被允許之處,性平認知觀念恐教育,建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等待判決確認後,對網紅進行評估是否需要接受輔導或教育。

我們必須共同建立一個更尊重、更加重視身體自主權的社會,讓「沒有惡意」不再成為推卸責任的擋箭牌,讓「幽默」不再成為傷害他人的藉口。拒絕為加害者提供流量,堅持為受害者發聲,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改變現狀,讓尊重與安全成為最基本的社會共識。

此外,我們也要嚴肅討論司法對於性騷擾與性侵案件的判斷標準。目前,法院往往以受害者是否符合「完美被害者」的形象來評估案件,例如:受害者是否立刻反抗、是否展現極端痛苦、是否表現出社會期待的受害者形象。

然而,每個人在面對侵害時的反應都不同,有人選擇反抗,有人則因恐懼而僵住,這些都是合理的人類心理反應。如果司法與社會輿論只接受「完美被害者」,那麼許多受害者將被迫沉默,無法獲得真正的正義。

我們呼籲社會應該用更全面、更尊重個體經驗的視角來理解性騷擾與性侵案件。加害者的行為不應該因為受害者的反應不同而被淡化,受害者的經驗也不應該因為不符合「完美被害者」的形象而被質疑。

只有當我們真正關注受害者的聲音,並嚴格檢視加害者的行為,才能讓社會變得更安全、更尊重每個人的身體自主權。
拒絕任何形式的性騷擾與侵害,尊重與同理才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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