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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公告 / 【成人偷拍兒少性隱私處目的是滿足性慾,法官應加強性/性平教育敏感度訓練】
【成人偷拍兒少性隱私處目的是滿足性慾,法官應加強性/性平教育敏感度訓練】

【成人偷拍兒少性隱私處目的是滿足性慾,法官應加強性/性平教育敏感度訓練】聲明稿

近年,有幾件偷拍兒少的事件,檢方依涉犯兒少性剝削罪起訴嫌犯,但法院認定不構成性剝削,因此判決無罪,引起討論。

114年4月報導一位施姓男子潛伏在國小附近,觀察若有兒少去上廁所,就會跟隨到隔壁間偷拍兒少裸露下半身上廁所的影像,一天之內潛入八次。台南地院審理後認定「施男與被害人間無性互動,亦未藉權勢脅迫,不構成性剝削」,應適用於告訴乃論的妨害秘密罪,由於被害人未提告妨害秘密,判施男無罪。

不只這個判決,113年8月一位洪姓男子在家中裝針孔攝影機,偷拍妻子、岳父、小姨子、外甥女等一共8人,小姨子對洪男提告,洪男被依妨害秘密罪判刑5月。但在偷拍未成年部分,士林地院認為「洗澡是人類的一種個人衛生活動…並非為滿足性慾而為…即便於洗澡或如廁過程中必須裸露身體性器官等隱私部位,但尚難因此即認屬於猥褻行為」,因此這部分判決洪男無罪。

另外,113年2月一位陳姓男子與16歲少女交往,趁對方裸睡時拍下裸露胸部下體或僅穿內衣褲的照片,女友事後發現遭偷拍因此報警,一審判決3年7月。但上訴後台南高分院認為,陳男利用熟睡而不知情的偷拍「與性剝削含有在不對等權力地位關係下壓榨意涵,尚有未符」,又女方「在睡覺過程中雖有裸露情形,但此僅為日常生活中睡覺的一般狀況,並未有所謂姿態淫蕩或刻意強調性器官或性暗示之情事」,與猥褻概念不符,因此改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後,最高法院與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均認定陳男偷拍行為已符合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構成要件。

上述審判法官認為如廁、裸睡、洗澡等屬於日常生活而非屬於性活動或刻意露出性器官,客觀上似乎不會引發性慾。如果是這樣論述,請問行為人偷拍兒少具有性器官的性隱私處目的為何呢?

眾所皆知,許多色情網站或非法販賣性影像的商品經常會有如廁、裸睡、洗澡為題材的性影像,這足以證明只要裸露性器官或具有性暗示的性隱私處影像都能與性作連結,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況且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成年透過拍攝未成年性隱私處目的除了自行觀賞滿足性慾外,極可能進行分享、販賣、騷擾控制兒少以滿足個人與他人性慾,直接侵犯、剝削被害人性自主權、數位身體自主權。再者,成人透過各種方式拍攝未成年性影像行為或目的,本身具有權控,不管在年齡和權力都是不對等,這都應屬於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適用範圍。

判決書中將身體裸露解釋成日常的一部分,認為與性無關不屬於猥褻行為,僅屬於《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乃論,因此作出無罪判決,卻忽略了性器官、大腿內側等身體隱私部位的影像,是極具有性意涵、性暗示,符合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發性慾或羞恥,同時身體隱私權並不會因日常或特定情境的區分而有所不同,引發性慾並不限縮於性活動。婦援會認為,法官對於性/性平教育、數位身體隱私權、兒少性剝削認識不夠,應加強訓練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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