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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援觀點 ─ 社工觀察:關於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立法

「分手之後,想到當時拍的私密相片,我就很擔心,擔心哪一天會被流傳出去。我難道不能要求他刪除嗎?」

 

社工剛放下電話,嘆了嘆氣,這樣的求助電話,每個月都會有好幾通。無論當初影像是否是合意拍攝,求助者時常表達出自己知悉對方明示、暗示自己持有影像,或是對方也沒有任何威脅,但一想到有人持有自己身體或私密行為的影像,隨時有可能被散佈,心理就是焦慮恐慌。曾經有求助者處在擔心害怕的處境中已經好多年,因此有了嚴重的身心症,也有自殘的行為。但是現行的法規,能夠幫上忙的真的很有限。

 

近日,法律白話文運動的小編介紹了幾條社工在處理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的常用法規。提到立法,婦援會的小編也來給提供一些身為助人工作者的觀察。

 

實務上運用私密影像作為傷害他人的工具可以區分成相當多的階段:取得、持有、散佈、脅迫或恐嚇等等,個別的侵害行為多少都有現行的罪責,但又有各自保護的法律利益,這些法律利益鮮少針對受害人保護。也因此,除了直接處理私密影像的取得、散佈與要脅等行為,社工們也常評估兩造關係來思考可運用的法律工具,例如家庭暴力防治法就可以運用在伴侶或前伴侶之間的糾纏、騷擾或暴力侵害。以及,由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有保護令制度,也讓社工、警方和司法進場保護受害人更為有力。

但是,如果兩造雙方並非親密伴侶時呢,或是散佈已經發生了,當事人是否能主張個人的權利被侵害,進而要求對方或是網路平台將個人影像刪除或遮蔽?很遺憾,目前台灣是沒有任何法規的。

 

這也是婦援會在推動立法保護被害人的幾個策略:一是把性私密影像視為是個人尊嚴和隱私,而非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的猥褻物品,藉以讓受害人得以主張個人權益。二是要求網路業者擔負起移除下架及保留證據的責任義務。三是透過禁制令制度,由法院裁定各種預防散佈的措施。

 

社工嘆了嘆氣,是因為無論法律再如何周密,當傷害尚未發生時,法律是很難有介入的空間的。但是對於隱私和個人尊嚴的侵害,一旦造成傷害就來不及挽救了。許多求助者會向社工表示,我只希望把影像從網路上移除,這個期待卻也是目前最難以達成的。立了新法真的能讓未得同意遭散佈的性私密影像從網路中消失嗎?可能很難,但至少對受害人而言,是多了一個目前所缺乏的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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