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韓國女星具荷拉遭受親密關係暴力事件的判決結果,引起一片譁然。
韓國法官表示:此案性私密影片,雖沒得到女方同意,但考慮到拍攝當時兩人是情侶關係,「受害人當下沒制止,因此無法認定是偷拍」
法官因事發當時雙方為情侶關係,而合理化權益侵害或傷害行為,無罪的理由讓大眾無法接受,案件仍在司法階段,檢方似乎表示會再提出上訴,後續如何仍待觀察。當事人曾經受到前伴侶的肢體暴力對待,也因為對方持有並要脅散佈私密照,造成嚴重的身心創傷。
(Photo credit/sydney-sims)
依婦女救援基金會的求助案例而言,類似的遭遇並不陌生。我們發現,未成年的被害人能以兒少保護的法規和制度中找到資源,但是成年的被害人卻得面對個人與社會層次的壓力以及制度上的不足,性私密影像遭威脅散佈的處境更為弱勢,性私密影像遭散佈的被害人其身心受創的反應不亞於性侵害,而台灣卻尚未有專法來防治個人私密照遭威脅或散佈的行為。
當前被害人保護制度不夠周全,且司法人員同理及敏感度不足,使得被害人求助司法時,往往面臨諸多挑戰。
1.重複陳述
被害人報案須接受警方的訊問筆錄,移到地檢署接後再到偵查庭陳述,若有幸案件有起訴到院方又得再出庭交互詰問,而每一審級可能須接受一次以上的偵查訊問。
2.司法文書隱蔽性不足
被害人接到傳票通知,上面大喇喇地寫上被害人姓名以及條文名稱,例如妨害秘密罪或是散布猥褻物品等,目前司法文書上給予被害人的保護幾乎趨近於零。
3.司法人員的敏感度與相關訓練
韓國雖然設有性私密影像專法,但是本案的判決還是引發民眾撻伐。原因之一便是,法官所認定的雙方關係與影像取得手段,未能考量對當事人帶來的傷害。
韓國法院的判決結果也警醒我們,應提升在性私密影像議題的敏感度及掌控度,婦女救援基金會亦倡議專法的必要性,我們期待法律與政策更能夠回應性別暴力被害人的需求,同時期待社會大眾以及專業人員,避免因為迷思或偏見帶給被害人更深一層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