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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 / 自立晚報/情人看刀 分手傳親密照負刑責
自立晚報/情人看刀 分手傳親密照負刑責

【記者蕭文彥台北報導】情人節前夕,民進黨籍立委吳宜臻12日說,將推修法對以親密照或影片上網瘋傳作為復仇工具的犯行加重刑度。

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康淑華上午在吳宜臻、律師吳秀娥陪同下召開記者會表示,根據統計,57.5%的受訪者表示,情侶交往可以拍攝性愛自拍或影片。

康淑華說,分析近兩年間報載66起親密案件遭前男友PO網瘋傳的案件,女性被害人占95.4%;加害人的目的有51.2%要脅復合,28.8%是復仇意圖破壞被害人名聲與人際關係;此外,加害人也經常向被害人勒索性行為或贖金。

吳宜臻表示,單純散布私密照片,就近年來判決結果而言,最高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折合新台幣最高18萬元,刑責太輕,因此將推動修法,仿照國外立法體例,以報復為目的散播親密照片,應與單純的散布或猥褻罪做區隔,加重刑度;個案處理能讓法官有更多裁量,刑事偵查上有比較好的保護措施。

吳宜臻指出,另立專法或在刑法等相關法律設專章,還在討論中,預計3月8日婦女節前將對外說明修法內容。

吳秀娥認為,若以親密照片或影片等要脅涉及恐嚇罪;縱使被害人當初同意拍攝,並不表示可以散播,如果對方有散播行動就涉及散播猥褻物品罪;親密照片或影片沒有取得被害人同意涉及妨害秘密的罪責。

吳秀娥呼籲民眾若發生類似案件應報警處理,如果警方處理態度消極,可保全恐嚇的簡訊或照片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或提起告訴狀,警方無法阻擋被害人行使告訴權。

*以上文章分享自 自立晚報>>http://www.idn.com.tw/news/news_content.php?catid=4&catsid=2&catdid=0&artid=20140212abcd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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