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性私密影像外流事件」頻傳,當然也包含親密關係間的「復仇式色情」 ,但也有不少比例是發生在職場同事間、網路社群網友間、甚至是陌生人的偷拍。婦援會從2015年開始設立「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求助專線,服務至今有多達487件求助案例,根據會內社工服務經驗,當被害人發現自己的性私密影像外流時,常因擔心社會觀感而不敢對外求助,就算好不容易鼓起勇氣訴諸司法,卻很可能面臨司法程序中保護不足、證據蒐集困難、無法立即阻止散布行為、有效要求網路業者快速下架等等狀況,有鑑於此,婦援會於2018年起邀請專家學者共同起草一份《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希望透過設立專法,提供被害人完整的服務與保護,今年度也特別於4月14日修訂《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以下為立法說明:
一、近年趨勢:
近年隨著新傳播科技的快速發展與廣為使用,國內關於數位性暴力新聞事件層出不窮,此種新型性暴力犯罪的態樣也更趨複雜、棘手,且對被害人所造成的身心創傷亦更趨嚴重且深遠。這種因加害人持有被害人性私密影像,而藉以勒索要脅,甚或透過新傳播科技散布流傳的犯罪態樣,其中以「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或稱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或「持有性私密影像而以之要脅當事人」(或稱性勒索,Sextortion)的問題尤為嚴重。
2018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出一份研究報告,報告中對數位性別暴力提出概念性定義:「部分或全部透過資通訊技術(如手機、網路、社群媒體、或電子郵件)所實施、輔助或加劇的,對婦女實施的任何性別暴力行為,且係針對婦女的性別而實施,或對婦女構成嚴重影響。」報告中提出須正視數位性別暴力並非性別中立的犯罪,例如有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案件中,有高達九成的受害者為女性。數位性別暴力中的性勒索與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其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權,可將兩態樣合併為數位性暴力。
二、各國法規
各國近年也積極制定相關法規以回應此種新興的性別暴力犯罪模式,英國、美國與加拿大在其刑法中增修相關罪責,而日本、紐西蘭則制定專法,除了處罰行為人,更規範網路業者須配合進行影像下架,而南韓在「N號房事件」發生後迅速修法,除了加重刑責外也擴大處罰範圍,將持有、購入及儲存影像的行為人也納入處罰對象,而保護對象也擴及成年受害者。
三、國內現有相關法規
台灣目前相關的法律包括《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視竊錄罪」,沒有正當理由用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在未經過被害人同意下,對於其身體隱私部位或非公開活動的竊視竊錄,破壞被害人的隱私,就構成「竊視竊錄罪」。
然而很多情況下,一開始被害人是同意向加害人揭露自己的身體隱私的,在雙方關係改變後,才變成了「復仇式色情」,以揭露影像作為報復或威脅,因此難以適用「竊視竊錄罪」,在這種情況下,加害只會受到《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的處罰,面對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則是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未成年者的性交影像,不管被拍攝者同不同意都會被處罰;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8條,也針對網路平台業者規範,若知道有相關犯罪嫌疑情事時,應先行移除內容並通知警察機關、保留相關資料。然而如果被害人是成年人,就不適用這項規定。
四、現行法規不足
無論是針對成年與未成年人,目前台灣針對散佈性私密影像的處罰都相當輕微,許多加害者都以易科罰金了事,相較於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可能繼續在網路上流傳,造成被害人不可言喻的心理壓力,且涉及個人性隱私被侵犯難以訴說,傷害與懲罰的程度無法比擬;即使被害人鼓起勇氣訴諸法律,仍可能面臨司法程序中保護不足,無法立即停止加害人散布行為,及有效要求網路管理員及時下架影像之狀況,現階段法律對於被害人的保障仍然相當不足。
另外,前述「散布猥褻物品罪」乃屬社會法益,所保護者,實係確保社會善良性道德風俗不受侵害,如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文指出,「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若據此以論,其實強烈地隱含著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是一種「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侵害社會風俗」之「猥褻物品」,而加害人行為之可罰性,乃是因散布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而侵害社會之性的道德、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如此刑事評價,不僅未回應被害者所受之「性隱私權」侵害、未捍衛被害者所應得之正義,反之,竟是對於被害者的性私密影像進行錯誤評價,不啻是國家法律對於被害人所造成之二次傷害,有違CEDAW賦予締約之國家不得歧視、且有義務確保性別暴力被害人尊嚴之要求。
數位性暴力被害人有部分伴侶或前伴侶、兒少、性侵被害人,但部分均非上述族群,其面臨無社工、無資源、無法律可適用保護其隱私。賴淑玲[1](2020) 在范雲舉辦「我的性私密我自主,台灣不能有下一個N號房」記者會律提出:「另立新法的屬於重要性,她以李宗瑞偷拍事件為例,當年被竊錄性愛影像的受害者有10多位,每位被害人依情節輕重只有判刑3到6個月不等,最後李宗瑞只有合併執行3年10個月徒刑,還能易科罰金;儘管事件已經過了10年,有被害者受創至今,仍要繼續就醫,演藝人員職業也被受影響至今。」由上述可見這群數位性暴力被害人因非屬於性侵被害人、家庭暴力被害人而無福利資源可提供協助。實務發現,很多數位性暴力被害人不願意報警或進入司法,很大恐懼來自其被散佈資訊和訴訟結果,因為其非保護案件被害人,個人資訊無法被隱藏,極大風險被媒體、司法公告揭露,被親友或民眾得知後上網觀覽該網站,可能對其攻擊、批判,造成其二度傷害,影響生活困擾。
性暴力被害人提告後進入刑事訴訟,訴訟過程冗長,身心頗受煎熬,現在只有在家事法庭的家暴事件服務處、家事事件服務處才有配社工人員。當被害人需要社工人員陪同出庭,也因為非法定保護案件無社工人員可協助面對訴訟。
[1] 賴淑玲律師,資料來源https://today.line.me/tw/article/%E3%80%8C%E5%8F%B0%E7%81%A3%E4%B8%8D%E8%83%BD%E6%9C%89N%E8%99%9F%E6%88%BF%EF%BC%81%E3%80%8D%E7%B6%A0%E5%A7%94%E6%8F%90%E6%A1%88%E7%AB%8B%E6%B3%95%E5%8D%B3%E6%99%82%E4%B8%8B%E6%9E%B6%E6%80%A7%E7%A7%81%E5%AF%86%E5%BD%B1%E5%83%8F-ZoqMq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