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援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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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援觀點 ─ 非典型人口販運,怎麼查?
婦援觀點 ─ 非典型人口販運,怎麼查?
陳禹先/婦女救援基金會研發部副組長
自去年爆發嘉義市議員經營酒店,身為民意代表卻知法犯法,非法誆騙泰國籍變性人來台從事賣淫工作的案件,引發社會一陣譁然,一連串發生的這類案件所暴露出的人口販運相關問題,值得社會大眾關注。婦女救援基金會多年來投入人口販運防制工作,筆者本身也長期擔任人口販運被害人陪同偵訊服務的一線人員,提出幾點想法與建議。
根據婦援會的觀察,去年10月泰皇逝世後,泰國國內娛樂性產業大幅縮減,加上台灣開放泰國來台30天觀光免簽(105年8月1日起至106年7月底),導致泰國籍被害人持觀光簽證入台從事性工作的人數明顯增加。
然而,由於情況特殊,這些來台的泰國被害人要被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較一般案件來得困難,也因此讓不肖業者更加有恃無恐,對被害人施以非人道的壓榨與剝削,分析原因如下:
1.有別於一般認知的典型人口販運案件,這些泰籍被害人抵台後才發現實際工作條件與原本被招募時被告知的有落差,如新聞中 (剝消人妖賣淫,2017年2月14日)所描述「利用他們對台環境陌生,不熟諳當地語言、法律,加上舉目無親,難以求助,以言語恐嚇、脅迫手段,採專人專車監控接送至酒店坐檯陪酒性交易,再從中壓榨從事性剝削。」然而,因為看不到「違反意願或是被迫」的法律構成要件,往往以妨害風化處理移送。
2. 持免簽觀光簽證效期只有30天,政策規定必須備好回程機票,不肖業主通常會與泰籍被害人約定離境前一天才給薪,形塑了對被害人剝削控制的有利環境。
因為是短期海外工作,若遭受不合理的要求多會忍耐,而且在還沒領到薪資之前,泰籍被害人不會想逃跑、不會要求休假更不會對外求助。若發生不給薪或是剋扣的情形,泰籍被害人也不可能冒著被逮捕的風險留下來與加害人打官司,只能自認倒楣摸摸鼻子返國。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認為,檢警單位在調查時,應該掌握幾個關鍵:
1. 執法人員在判斷是否為性交易或是人口販運案件時,常以「是否自願」作為認定指標,然而,來台前知情與可能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並無絕對關聯,焦點不在於自願與否,在過程中只要有利用其脆弱處境或使用不當手段的情況,這個犯罪行為即成立並應被處罰。
2. 需多方探問實際工作條件與招募時被告知的是否相符、來台前是否先行負擔其他費用以及沒有求助的原因等,在被查獲的第一時間進行仔細、深入且細緻的詢問。第一線的執法人員甚為重要,人口販運被害人案件偵查與一般犯罪案件不甚相同,執法人員尚需考量其文化差異及脆弱處境,從被害人的角度出發,透過關鍵、完整的警詢察覺背後真相,並以精準的法條移送地檢署,才能真正保障被害人權益。
※原刊出新聞-蘋果日報 剝消人妖賣淫 https://goo.gl/ul11vX
※原蘋果投書連結 https://goo.gl/DiVWc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