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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援觀點 / 婦援觀點 ─ 復仇式色情之違法行為
婦援觀點 ─ 復仇式色情之違法行為

作者:瑞麟法律事務所 吳秀娥律師 

(本文轉自TAGV反性別暴力資源網)

 

壹、一段親密關係的結束需要付出多少代價?

  古老的愛情故事或許在親密關係結束後,只在分手後需承受金錢的損失與分手的情感創傷。然而隨著時代的演進伴隨科技日新月異,人與人之間的交流不再 只是面對面的交往,更夾雜各種媒介及通訊軟體的介入。維繫感情的方式增加,相對的若雙方分手後更是後患無窮,尤其如果遇到恐怖情人,可能涉及報復式的色情,更是許多人難以言喻的萬丈深淵。

 

  性愛照片及性愛影片,曾幾何時已成為一個情人間的神秘關鍵字,與恐怖情 人時而並存的關鍵字。女生說因為愛所以當男友偷拍裸照或性愛影片時,女生毫 不猶豫選擇原諒,甚至同意男友拍更多自己的裸照及性愛影片。孰知,分手時竟 然成為男友做為威脅女生的手段與工具。男友說如果分手就要將女生的裸照甚至性愛影片讓全台灣的人都看見;如果女生不與前男友發生性行為,前男友就要讓 女生的丈夫及婆婆看精采的裸照及影片。至此,昔日愛人已變成恐怖情人,親密 關係之間的暴力已不再侷限於肢體的暴力,更具殺傷力的是前情人透過裸照或性 愛影片為手段,極盡脅迫恐嚇被害人,因而衍生出日益嚴重的報復式色情的現況。

 

貳、被害人如何主張權利?

一、如果加害人是以偷拍方式錄製這些性愛照片或影片,則已觸犯刑法之妨害秘密罪。

1 刑事部份:

  根據刑法第 315 條之 1 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加害人未得到被害人同意即以手機或相機等拍下私密的親密照片,通常不會 有正當理由即該當於該法條所指「無故」之構成要件。而男女之間的私密性行為 當然是極為隱私,一般也不會期待他人窺探,當然該當於刑法第 315 條之 1 之「非 公開的活動」。

 

  因此,加害人若沒有得到被害人的同意就拍攝親密照片,恐有涉犯刑法妨害 秘密罪嫌,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2 民事部份:被害人可主張隱私權被侵害,請求非財產上之賠償。

  根據民法第 184 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又民法第 195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 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倘若加害人未取得被害人同意以偷拍方式拍下親密照片,即屬故意侵害了被害人隱私權,即使辯稱只是自己收藏,也是對於被害人隱私的侵害,因此被害人 就其隱私權受侵害,得向加害人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二、若恐怖情人聲稱握有被害人性愛照片或影片而揚言散佈於眾,即已涉犯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1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305 條明文規定。

 

2 被害人最重要且最佳的自保方法應儘快以錄音、留存對話記錄等方式,蒐集相 關證據並報警處理,如犯罪事證明確,警方即可聲請搜索票查扣加害人手機、相 機或電腦主機,以期有效阻止加害人的散佈行為。切勿一怒之下逕行刪除在通訊 軟體上所留存之證據,以便將來對加害人提出刑事追訴及民事求償時,可以確實 舉證將加害人繩之以法並請求損害賠償。

 

三、若被害人相關性愛照片或影片確實已遭加害人散佈,被害人亦可對其提出妨 害名譽與散播猥褻物品罪之刑事告訴,及民事侵權損害之賠償。

1 刑法第 235 條明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 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 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2 若加害人確實將被害人相關性愛照片或影片散佈於不特定多數人,被害人得對 加害人提出妨害名譽與散播猥褻物品罪之刑事告訴,並請求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

 

參、現代網路無所不在,但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透過網路犯罪之態樣不勝枚舉。

有部份加害人甚至根本不認識被害人,但因其非法取得被害人之性愛照片或 性愛影片後即以此為威脅,要求被害人提供更多性愛照片或影片,甚至威脅被害 人與其發生性行為。部分被害人因年輕涉世未深,即答應加害人之任何要求亦不 敢報警求救,將自己陷入更危險的處境。被害人惟有勇敢站出來揭發加害人之惡 行,才能抑制復仇式色情的歪風,也才能真正保護自己並進而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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