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立法院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的修正,未來受收容人收容期間達60日,最多得延期一次,屆滿120日即不得再予以收容。該修正已於2011年12月10日開始施行,各界期盼這樣的修法得以避免之前實務上為人所詬病的「收容代替羈押」之陋弊。然而,在高呼人權保障落實的同時,我們似乎遺忘了尚有一群在庇護安置處所等待的人。他們是以被保護人身份為名,長期被留置在台灣,導致其人身自由的權益受損的「人口販運被害人」。這些「人口販運被害人」,因為要留在台灣作證,以協助打擊犯罪,被迫安置長達4-22個月的時間,等待案件結束。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自2007年1月2日成立後,在接管收容業務方面,有大幅度的改革,由原先的高度管理朝向人性化措施。同時在人口販運被害人的部分也設置有3個公辦民營的庇護所。勞委會也以個案委託補助的方式,全國各縣市透過勞工局委託設立19個安置中心,這些人口販運被害人能夠得到政府許多保護與補助。
人口販運被害人依2009年通過並施行《人口販運防制法》的條文,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後,便以涉及刑事案件之證人身分,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5條之規定,由隸屬移民署或勞委會底下的庇護安置處所,提供相關被害人安置保護服務。
婦女救援基金會於2010年10月開始,執行財團法人浩然基金會所補助的一年期「人口販運防制法實施成效研究案」,研究議題包括目前人口販運防制網絡的各領域專業者之現況與困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需求與回應,以及全台庇護安置處所之現況。研究進行30位被害人訪談,多數被害人提及她(他)們渴望返國與目前不自由的狀態。
弔詭的是,把這些被害人強制留在台灣,根本無法達成作證的目的。首先,目前大多數人口販運的司法案件被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的比例甚高,又起訴後判決確定有罪偏低,即便有罪刑度也偏低。這些被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往往經過長時間的留置之後,又被司法判決認定為「非被害人」,卻已經因為被害人的身分被強迫留在台灣6-22個月之久。
其次,成為被害人有時並不符合受販運者的需要。例如,非持工作簽證的被害人,在受虐創傷時最希望的還是要快速回家,而一旦被鑑別為被害人,就必須被安置6-22個月到的時間,等待司法作證完成始得以返鄉。但是如果沒有被鑑別為被害人,在未涉刑案的情況下,則可於1-3個月內儘速遣返,就算有涉案也僅需5-8個月等待調查與判決。又例如,持合法工作簽證來台者,在成為所謂的逃跑外勞又遭到人口販運時,最希望的還是要能夠持續工作賺取薪資,但是在某些安置中心因為種種原因,往往無法快速取得工作簽證或者無法找到適當的工作。把受販運者強制留在台灣不但無法達成協助作證的目的,也可能是違反民主國家的法治原則的。
我國近幾年在提倡人權立國與國際接軌,並通過《人權兩公約》等一連串積極作為,乃至今日移民署在通過並施行縮短受收容人收容期間規定,建樹頗豐。前述「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人身自由權,確實是繼解決以往「收容代替羈押」陋弊之後,另一個值得吾人深思的議題。
作者;王曉丹 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政大法律系副教授
黃渝之 婦女救援基金會專案研究助理
王鴻英 婦女救援基金會副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