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許子育家防官
臺灣對於家庭暴力議題的關注,是在鄧如雯殺夫案件發生之後,引發許多婦女團體開始全力投入推動立法,希望可以解決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的問題及終止家庭暴力的再發生。在1997年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後,政府機關即依循家暴法,啟動了一連串相關的家庭暴力防治政策及工作。這時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都是由婦女保護為主的思維出發,換言之,家庭暴力防治保護性工作策略的擬訂,主要都是以如何維護被害人安全為主軸,而較少談論到如何處理或停止加害人的危害行為。
近年來,為了提升婦幼人身安全,警政在人力補足及工作專業化確實做了很大的努力與改變。然而主要的訓練課程仍單就處理家庭暴力工作部份,並未針對家庭內被害人及加害人之特性、家庭關係或婚姻權力所引發的衝突與溝通等,相關的基礎概念安排課程,讓許多處理家庭暴力的相關錯誤迷思,仍存在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人員之中;例如被害人受暴後,不願離去、加害人的暴力行為是被害人引起的…等。
此外,婦幼安全工作在縣市警察局各地方分局係由家防官負責相關業務之辦理與執行;其處理家庭暴力之工作內容包括為:保護令之聲請、執行;加害人之查訪、約制;參與家庭暴力防治網絡會議;家庭暴力案件之列管、追蹤、分析和防處;所以家防官為警察處理家庭暴力的主要核心人物,肩負起家庭暴力防治的相關工作。
依國內現行家暴防治法相關規定,除可對加害人聲請保護令以限制其行為外,亦可要求其接受認知輔導、藥酒癮戒治及精神疾病治療之處遇計畫,以期改善加害人以暴力解決衝突的觀念與行為。但國內現行僅12週的矯治時數明顯不足,導致課程無法深入而成效不彰。對於家暴案件的處理,除了透過司法機制的介入保護之外,如何透過處遇計畫改變加害人以暴力解決衝突的偏差觀念、令暴力傷害不再重演,方是根除問題的關鍵所在。然而觀乎現況,院方往往仍以家務事應勸合不勸離的消極態度進行調解處理,或流於核發保護令以隔絕加/受雙方接觸,但如此缺乏強制力的處置方式,不僅成效不彰,更非解決核心問題的根本之道。(99年資料)
個案故事一:瞭解暴力成因 結合所需資源解決暴力問題
某天,佳琪(化名)被送到醫院,因全身多處嚴重瘀青內傷,且出現血便、血尿狀況,醫院評估有家暴可能而主動通報警察處理。
原來,佳琪患有重度憂鬱症且有酒精依賴及濫用問題,經常因酒精濫用後而有脫序行為,例如隨地便溺、向超商索討酒類飲用或隨意向路人乞討金錢買酒,佳琪的老公阿力(化名)對她之脫序行為感到羞愧而引發憤怒情緒,便會出手毆打她;阿力長年施以嚴重肢體暴力及精神虐待,掌控佳琪個人自由與社交,這樣的家暴生活竟然撐了30年,然而他們的生活經濟狀況不佳,必須長期依賴政府社會福利協助,為符合社會福利補助身份,因此2人仍維持婚姻關係。
家防官依先以保護令約束阿力對佳琪之危害行為,並與社工合作培訓佳琪面對阿力之危害時,如何自保與求助。查訪阿力時,灌輸正確暴力認知觀念,避免他持續將自己的暴力行為合理化為因佳琪的脫序行為所引起,嚴正要求阿力停止暴力行為;但佳琪的酒精依賴及濫用問題,確實為阿力的情緒來源,亦是衝突的主要原因;而酒精依賴及濫用問題的解決,必須結合醫療資源的協助,於是提供阿力在面對佳琪發生酒精濫用情形時,可以通報警消協助將佳琪送往醫院治療,改變過往以暴力制止脫序行為及發洩情緒的因應模式。
個案故事二:與受害者合作 勇敢求助不再無助
阿杰(化名)因多年前工作不順遂開始有暴力舉動;疑似有外遇行為,與老婆小晴發生衝突,阿杰將小晴抓到密閉空間,持棍棒毆打小晴全身,並腳踩她,致當下難以起身;當次事件小晴與阿杰雙方之原生家庭均介入,在知曉阿杰有錯在先,後雙方親戚與阿杰逐漸疏離;他將此疏離原因,完全怪罪於老婆。阿杰暴力起因不容易判斷,某次受暴之前雙方沒有任何衝突,阿杰卻在小晴就寢無預警狀態,拿枕頭悶她的臉。
小晴大約於11年前曾有報警經驗,當次事件阿杰甚至在警方面前作勢對她動手,後警方阻擋才停止。但後續並沒有讓阿杰停止暴力行為,這次不佳的求助經驗,加上阿杰經常以騷擾或揚言傷害小晴家人,讓她感到自己對於一切都無能為力,喪失信心,只好無奈的一再選擇隱忍。
阿杰對小晴多為施予精神暴力,像是要求她重複清潔打掃,小晴雖無奈但顯少抵抗,認為惟有順從才能保全一家人及其原生家庭家人的安危。
經由社工訪談得知,小晴對於過往求助警方經驗及成效不佳,故不願警方介入協助;為了讓小晴重拾信心,提升她的求助意願及自保能力,社工與家防官聯訪,說明警方可提供之協助,以及後續如何介入查訪阿杰及預防再發生之行動策略與小晴進行討論。
家防官為避免小晴再次有不良之求助經驗,故意先以反詐騙等犯罪預防做為與他接觸,藉此初步評估阿杰的性格並瞭解生活狀況,進而建立互動關係。同時與小晴保持聯繫,要求主動告知受暴狀況。當暴力狀況再次發生時,再以鄰居通報為由,適時介入關心並詢問阿杰發生什麼事。運用暴力衝突事件後之查訪過程,帶入正確之暴力觀念及相關法律認知議題,明確表態警方對於家庭暴力將會主動介入之決心,讓法入家門。
這樣的合作模式,讓警方獲得小晴之信任,她不再隱忍受暴情事,改為主動告知警方,最終讓警方以機關名義代聲請保護令,逐步增強對阿杰之控制與約束的因應能力。處理期間,雖然阿杰仍不斷試圖挑戰公權力,企圖形塑不畏司法之表象,再度控制小晴;但因本次警方之介入能先與小晴取得共識與信任,並擬訂相關處理之行動策略,對於預防本案家庭暴力之再發生,獲得良好且具體之成效。
一樣的婚姻組成,卻造就了不同的家庭;俗話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所以警察在面對及處理家庭暴力時,每一個個案都是獨特的,但不變的是必須先對家庭暴力加害人有一定的了解與認識,才能成功的幫助被害人並且有效的解決家庭暴力再發生的問題。